新聞標題:男警蓄長髮考績吃丙怒提告 法官判敗訴(2017.10.26 蘋果電子報)
保二總隊男警員葉繼元因為性別認同而堅持蓄長髮,從2013年起,3年內被依違反服儀規
定記了58支申誡,功過相抵後為17支,但2015年11月又因「用餐遲到10分鐘」再記一支
申誡,合計18支相當於兩大過,保二總隊隔月召開考績會將他免職,後因葉男與人權團體
多次抗議,警政署去年9月撤銷免職令。但葉男仍不服2015年的考績被打「丙等」,提告
要求撤銷「考丙」並向保二總隊求償5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他敗訴。可上訴。
葉繼元聽判後神情失落說:「我在這一場性別表達自由的抗爭,這麼多年,從2008年持續
至今,發現與長官的對話沒什麼效果,就如同法院說的,行政機關被賦予很高的管理權,
不太會理會員工異議,期間各種貼標籤,或是受到長官、同事之間的分化、打壓,也遭遇
到免職困境,一連串一言難盡的行為,我會上訴。」
判決指出,警政署要求警察服裝儀容,是維護團隊紀律與專業形象,以及民眾觀感,並非
性別歧視也沒違反平等原則。
葉繼元(30歲)是全國第一個因為蓄長髮而考績被打丙等的警察,他曾表示因為蓄髮經常被
長官「關注」,要他接受輔導或尋求專業諮詢,導致同事不敢接近他,工作長期處於無形
壓力中,希望保二能正視「不一樣的性別認同」。
先前開庭時,保二的委任律師向法官強調,葉男2015年被記18支申誡後,保二為讓他保住
工作,撤回一支蓄髮申誡,但不表示蓄髮可以不用受罰。葉男的律師則請求法官依據《性
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考績,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判
決撤銷葉的考丙處分。(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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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遺憾的結果,但不意外。
敗訴很大的因素恐怕在於葉君的職業是「警察」(軍人、消防等也都會),
如果他是一般的公務員,勝算應該會大得多。
因為有些法院判決在權衡下,是會取「社會觀感」或「政策考量」而捨個人(尤其是公務
員、軍人之類)的權利;尤其是被謔稱為「駁回法院」的行政法院,態度上向來是明顯偏
向維持行政機關的見解或做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