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hbi0302 ()》之銘言:
: 警員葉繼元,生理男性,因對性別及性別氣質之認同而蓄長髮。
: 遭以違反服儀規定為由連續記申誡、年終考績丙等,並遭免職。
: 經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奔走,所屬單位撤銷一支申誡,葉警而得復職。
: 因認為記過程序不當、服儀規定有違性別平等工作法,遂提行政訴訟,遭駁回。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訪影片:https://goo.gl/jMsTeT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817號
: 裁判書原文:https://goo.gl/zW4xSS
: 法官見解摘要:
: 揆諸前揭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僅就被告作成
: 104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是否違法乙節為審查,至前揭懲處既已確定,(中略)行政法院審查
: 之範圍,亦僅限於原告有無遭申誡17次之事實部分,至於構成申誡17次之內容事實,並非
: 行政法院審查之範是原告主張本件應審查構成申誡17次之原因事實,申誡17次有無違反性
: 平法、一事不二罰、比例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等節,均非本件應審查之範圍。(中略)
: 則儀容重點要求事項有無違反性平法第7條規定之爭點,即毋庸審究。
: ◎白話:我們只確定評分及考績的過程形式上符合規定,至於記申誡的原因及程序是否合
: 理,不干我們的事。
由於原po把一些重點刪節掉了,會讓人看不懂,特此補充:
行政法院之所以會不處理前面17次申誡的原因,是因被告即原處分機關主張:
原告於104年因儀容不整,違反規定所受17次之申誡懲處均因未於法定期間提起申訴、再
申訴而確定在案,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無從於本件考績訴訟對於17次申誡懲處之合法
性再事爭執,且17次申誡懲處之合法性亦非本院審查之範圍。
對此,行政法院在理由中說:
原告於104年間,因儀容不整違反規定,經被告核予申誡懲處計17次,乃屬公務人員保障
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之處置,原告未於法定期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提起申訴、再申訴而確定在案等情,為兩造所不爭(見本卷1第222-223頁筆錄)。
換言之,這部分是因為原告之前沒有經過爭執,原告對於當初自己沒有提出爭執的事實
也並不否認,因此該等懲處已經發生法律上確定的效力,就不能再在現在這時候提出來
爭執。姑且不論其懲處原因是否合法、妥適,但沒有在法定期間內進行救濟程序,確實
不能在事後的訴訟中再來爭執,所以行政法院在此不必、也不能再去探究前面那17次申
誡的事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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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儀容重點要求事項之規定,對於男、女員警儀容均有不同之要求,並未針對特定性別有特
: 定要求,與性平法第7條規定無違,自無性別歧視。且儀容重點要求事項之規範目的為「整
: 飭員警儀態,美化環境內務,維護應勤裝備,提振工作精神,以端正警紀,建立警察良好
: 形象」,此與性平法之規範目的「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 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尚屬有別,核無違反性平法之疑慮。
: ◎白話:(雖然不干我們的事但還是要嘴一下)因為是對男女各有不同儀容要求,而非只對
: 單一性別有要求,所以沒有違反性平法。而「儀容重點要求」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
: 法目的不同,所以不會違反。
: *註:裁判書中未討論性平法條文要件。
: ===
: 覺得行政法官的邏輯和態度讓人很害怕…
此外,須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並提起行政訴訟;如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記大過、記過處分、考績乙等評定、機關內部所發之職務命令或所提供之福利措施,均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之處置,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尚非行政法院所得審理。
作者: ellies510628 (ellie) 2017-11-08 19:42:00
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有規定禁止雇主決定員工服裝儀容的條文嗎?
謝謝MeowFrancois的解說,是我遺漏重點了但既然法院權責如此,即使上訴也無濟於事對嗎?若要主張服儀規定違反性平,該走什麼途徑呢?需要釋憲嗎?
深入的法律層面,我想還是在法律板詢問、討論比較好畢竟我只是作一些必要的補充不然這裡很容易變成另一個法律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