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陳薇真 文責自負
先前被刪文的討論中 有人提到婚姻平權的跨點
其實婚姻平權的《民法》婚姻章修正草案各路版本中
是有直接影響跨性別權利義務的 但鮮少被留意討論
時間拉回到2016年二次政黨輪替前 立院草案一讀通過 政治機會的至關時刻
簡單說是各路民團對時局判斷、做風及草案版本的不同
一造是伴侶盟版草案 內容比較接近真的沒有分什麼異性同性婚姻 一體適用
一造是「婚姻平權大平台」 組成是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
台灣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 GagaOOLala 等
(括號:沒有伴侶盟)
從那時起平台版草案的內容主張至今差不多 剛去平台官網看了
平台版草案對於「婚生推定」,是採取限縮性做法的
新增條文「第 971 條之 1
異性或同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
異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
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1063條是什麼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什麼意思呢
因為平台認為中華民國1930年舉世發明特色的婚生推定
套用在「同性」時 會產生徵點
一方認為同性婚姻當然不可能婚內直接血緣生育 常識上矛盾
但一方認為 婚生推定的用意在肯定婚姻之教養功能之事實 直接賦予親權
若按平台版草案
若經法律性別轉換的婚姻 在親權認定 原先直接就視同婚生推定
(不管你先變才結還先結再變 目前是凡婚姻關係就視同(異性)婚姻)
但在平台版本 若被認定成「同性」婚姻 則必定被丟到另一個認定機制才能認定...
簡單說 平台版為了暫時消除婚生推定的矛盾爭點 自行先自我限縮了
先求有再求好 相忍為大局(?)
創造一個以「同性」「異性」婚姻之名詞作為權利義務認定的身份基礎
2016年時我看到就覺得納悶 這個真的會影響跨性別者在婚姻內之親權的事
怎麼都沒人討論
當然直接去依血緣來主張親權 成功機率是比一般同性高啦 (但還是要經"那個機制")
一面說隔離就是歧視 反對另立專法
一面卻創造了「同性/異性」婚姻之分
當然說到底
民主社會常態 民間團體各路人馬立委議員要怎麼主張運籌操作各憑本事
婚姻平權團體各路人馬
跨的政治也有各路人馬
有親伴侶盟派 平台/熱線派 婦運派 性權派 藍綠黃社無 台派 統派blah
各自依各自的原則 風格 運作 利益及正當累積來合縱連橫或各自爬山..
任何人都可以行文給行政部門建議/登記團體/開記者會/找立委/找媒體/走司法blah
(什麼 你沒有錢 不是什麼「師」 沒權沒勢 人微言輕 就..來首金包銀自己唱)
繼續參與民主社會吧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