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macapri (romacapri)》之銘言:
: 不好意思哦M板友,是我表達太迂迴。
: 我的意思是:
: 現在版本(反而)沒問題,婚姻內性別變更者適用(異性)婚姻的婚生推定
: 但反而是平台版草案的規範方式,會有問題。
: 平台版草案第 971 條之 1,會直接把(被認作法律同性)婚姻的(含跨)婚姻,
: 直接排除在婚生推定之外。
: 舉例說,A是MTF,與原女B交往
: A先儲存精子>以法律異性方式結婚>A完成變更性別為女性>配偶B用A冷凍精子分娩
: 若在目前,完全沒問題,
: 只要(技術性)已異性結婚,婚後直接婚生推定,A能當親權父權
: 但若在平台版草案,
: 因為A完成變更性別為女性後,AB婚姻變成了「同性」婚姻
: 結果婚姻配偶B分娩,A就不能適用婚生推定了。
您有一個關鍵性的問題跳躍過去了,所以才會得出這個結論。
這個關鍵問題是:
「異性配偶之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變更性別,其婚姻效力如何?」
您是直接將其歸為「同性婚姻」,可是實務上不是這樣哦!
在法務部(83)年法律字第 05375 號函中的見解是:
一、......我國法律對於是否准許男女於結婚後變更出生時之性別,雖乏明文,
惟揆諸婚姻之本質及德國變性法之法理,似以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許變
更性別為宜。至如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中事實上已為變性者,其原有之婚姻
關係應仍不受影響。
二、......按天然血親之父母子女關係,係以血緣為基礎。不因任何情事之發生
而有所變易,本件陳君之子女既係從其身所出(民法第967條第1項參照),
則其間直系天然血親之關係,自不因嗣後陳君之變性而受影響。
換言之,在現行法下,只要結婚登記時雙方是一男一女,即使一方在婚姻存續期
間變性,婚姻關係仍然有效(法律上仍然認為你們是異性婚姻);而婚生子女的
身分也不會因父母一方變性而改變。
我認為,這樣的原則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後應該會延續下去,理由除了這對子女
有利(子女的婚生身分如果因生身父母中途變性而喪失,沒有道理,對子女也不
公平)之外,這種初始身分恆定的原則,在其他法律也看得到,是一種身分或者
程序安定性的法理。
基於以上的基礎來論述,平台版的民法第971條之1草案中所指的同性婚姻、異性
婚姻,應該也都是以結婚登記時雙方的性別為準來區分,而不處理婚姻存續中變
性所造成的性別改變問題。
所以,假設A男與B女結婚時是異性婚,即使A男於婚姻存續中變性為女性,在
法律上仍然認定A與B的婚姻是異性婚,其以人工授精方式使B女所生子女,仍
為A與B的婚生子女。
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