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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板定案!數位出版品不適用7天退貨規定
2016/2/1 下午 04:30 資料來源:文化部
本站分類:數位出版新新聞
拍板定案!數位出版品不適用7天退貨規定
圖片來源/kaboompics
經過文化部多方努力,成功爭取修法通過,透過網路、電話行銷等通訊交易所訂購之數位出版品、報紙、期刊或雜誌,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7日內得無條件退貨的猶豫期。也就是說,因為前述商品具時效特殊性,「貨物售出,概不退還」。
消保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在線上購物,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方式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而且不用負擔任何費用。但是,有些特殊商品例如報紙、期刊、雜誌,消費者收到時已屬當期刊物,如享有7日猶豫期,退回時已過期或即將過期,對報社及出版社不公平;又例如電子書等數位內容產品,消費者透過網站一經同意付款並下載,即已完成商品交付,再退回已無實益。行政院於104年12月31日發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臚列7種不能退貨的商品及態樣,此舉不僅有助於消費秩序之維護,對報紙、期刊或雜誌及數位出版產
業之發展不啻是正面鼓勵與助益。
至圖書方面,文化部前曾多次參加修正會議,基於對智慧財產及文化創作之尊重,會前、會中強力陳述並爭取應將圖書一併納入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與會委員多數認為國際上無此慣例,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尚不宜將圖書納入,文化部將持續積極爭取將圖書納入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通訊交易解除權7日例外規定請參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網站新聞: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862A2D76738AC7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