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詢問
狀況如下
女朋友為一名國小科任老師 約聘
從九月 聘期到11月底
但由於身體狀況問題, 學校主任要求他在家修養至聘期結束
由其他老師代為上課
如果是這種情形 算是非自願離職嗎
在非自願離職的定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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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1條係規定雇主得資遣勞工的幾種情形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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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算是第3種狀況嗎?
在以上情形下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如果要申請失業給付 需要跟校方申請什麼文件呢
1.就職證明
2.要向校方要求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3.?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