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小組長擔任資格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04-28 22:06:43
先向Zuyi群組長致歉,不得不於組務板發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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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於同是前台大電機站FHN 的同好。我對ZMittermeyer兄的各種挑悻原只是純
粹當您生活無趣找刺激而已。
不過您既然對於我維護私人財產衍生之無形資產行動行挑撥與教唆嫌疑之行動,我也
只好不顧情誼一起蒐證了。抱歉了。
※ 引述《ZMittermeyer (我不是善良老百姓)》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小組長擔任資格
: 時間: Sun Apr 28 11:05:28 2013
:
: : 推 WolfLord:一樓,我正式警告閣下。請勿以此名詞作為人身攻擊標的或
: : → WolfLord:代名詞等等,身為該論壇的真實擁有者認定此等言論有公然 04/27
: : → WolfLord:侮辱之嫌。你要叫M黨還是啥黨都是閣下的自由,但請勿污辱 04/27
: : → WolfLord:無關之第三人所擁有之物。這是正式的警告,即日起開始。 04/27
: : 推 WolfLord:1.鄉民黨無關呼本論壇。 2.本文已拍照存檔。 04/27
: : 推 WolfLord:沒有,因為我看到了和解金。 04/27
: : 推 WolfLord:基本上,我已經正式提出我對這樣的說法是不滿意的,而你 04/27
: : → WolfLord:們現在(含本篇)都是在挑釁,無視抗議。這已經構成基本 04/27
: : → WolfLord:條件了。另外,台灣不是私人財產,而論壇是。這也不同。 04/27
:
: (1) 本案例中根本沒有人身攻擊或公然侮辱的問題 好笑之至
: 吉皮斯黨的人都熱愛對『人身攻擊』做出一種神邏輯般的解釋
如閣下引言,本人於102 4/27清晨三點二十分已正式聲明,蔽論壇(吉皮斯)使用者
LQY(PTTID:MRZ) 之言行與蔽論壇無關,亦不認同「吉皮斯朋黨」一詞為善意。同
時亦重申本人才是「吉皮斯工作室」論壇的實體機器擁有者。故,所有涉及毀謗、造
謠、侮辱該論壇之行為形同損害本人之名譽與財產利益,期諸君謹言慎行勿持續為之
。而後諸君等之言行是否挑釁、毀謗、侮辱、造謠應可受公評無須本人加註、眉批。
: (2) 不要以為別人都沒上過法院或不是法律工作者,你好像以為只要別人讓自己不爽
: 就是一種犯法行為,簡直可笑,身平最痛恨這種沒事就拿法出來壓人的無X
OK
: : 推 WolfLord:沒有,因為我看到了和解金。 04/27
: : 推 WolfLord:沒有,因為我看到了和解金。 04/27
: : 推 WolfLord:沒有,因為我看到了和解金。 04/27
: : 推 WolfLord:沒有,因為我看到了和解金。 04/27
: : 推 WolfLord:沒有,因為我看到了和解金。 04/27
: 上面這些證據就可以弄你訴訟的動機不純,加上訴訟對象、適用法條根本是空集合,
: 直接送你誣告
我的訴訟動機當然不單純,要糾正錯誤的行為有兩種方式:直接與間接。我並不是執法
者。我不可能以強制的方式執行,所以最多只能以間接的方式進行:而最安全合法的間
接方式就是壓垮對方的財務,使其無法持續遂行不正當之行為。換言之,如果走上訴訟
我的目標就會是期待刑事上勝訴使對方一段時間無法持續對敝人持續造成損害。如果勝
訴了但只是留下犯罪紀錄罰錢了事,那就只好在民事上尋求方案。反之,不走上訴訟,
那就是以經濟上的方式去糾正方的不尊重行為了。
: 你弄別人的,我建議別人根本庭都不用出,躺在那邊就會自動勝訴
謝謝,如果他們都相信的話。 ^^
: 你敢來弄這邊就等著坐牢吧,刑期很短但是也要說不准進去蹲蹲!
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一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三條:
「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一千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
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
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
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
,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
一項論科」,易言之,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
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 打這一大篇廢文的目的只是跟被恐嚇的版友說:沒什麼好怕的
OK
: → aaa8841:我是法律工作者。看不出來哪裡構成公然侮辱了。 04/28 14:56
其實,既然開始蒐證了,我是不太想多說廢話的。不過既然有人以法律工作者來鼓
勵激動的網友繼續惡意的將本人財產與怨恨連結,那我也只好盡可能的先釋出善意
,出來說明一下,免得一送上去檢察官點名點得心情不好。
基本上本案如果進行,由於個資法問題我只能找檢察官沒辦法自訴。所以也請各位
對 M不滿的親友不要攪和,要罵就直接對他個人就好。就如各位認識的我,一旦交
出去我就絕不會背刺檢察官的。
WolfLord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3-04-29 03:35:00
好好笑喔
作者: GilGalad (狂想は亡國の調べ)   2013-04-29 03:47:00
其實還真的蠻好笑的 (σ≧▽≦)σ挑釁(O) 挑悻(X) 是氣到腦袋發熱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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