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申訴案:
1. 由於 MRZ 小組長於 #1KcWlnOU (HisService) 中說明本次的處分,
乃是適用組務板置底群組規內容第九條之4:
4.列為本站或本組不受歡迎使用者不得擔任本組內看板板主。
板主有不當言行、怠工或經檢舉後認定為不適任者,
小組長有權限期改善或予以停權一至三個月處置,
情節重大者,小組長可予以免職。
處分時必須公告並附上相關申訴及證據。
但其中並無提及「警告」相關之處分。因此請 MRZ 小組長解釋,
目前給予 eunacat 板主的「警告」與上述法條所提及的各項處分之關聯,
以了解此「警告」是否為群組規所約束的處置方式之一。
2. 由於 MRZ 小組長於引用上述法條時,特別強調「怠工」,
我暫時認定此為處分之主要理由。故請 eunacat 板主說明,
自上任歷史板板主至被處分止,對三板合併及其它板務的處理狀況,
以了解是否有怠工的狀況。
謝謝兩位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