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對MRZ兩處分不服

作者: eunacat (我是貓還沒有名字)   2015-01-08 23:27:14
聲明:
一,請判決撤銷被申訴人MRZ原違法處分,即#1KbqCA7P (HisService)(下簡稱處分一),
暨#1KcWlnOU (HisService)(下簡稱處分二).
二,請判命被申訴人須盡速修訂小組長權利義務事項,行使組務時須務必更具備法治
觀念.
事實及理由:
一,避免贅複,墾請群組長參詳處分一,申訴人於歷史組務看板對處分一之申訴文即
#1KcUMXIJ (HisServi-ce)所持諸理由.
二,需補充理由一者係因原處分小組長所訂定申訴規則僅限一百字,實亟不便利.茲詳述
如下:
1.處分一形式不合法,亦未適用法規,形式實質均有瑕疵.合先敘明.
2.退一步言,被申訴人於該處分一前給予期限云云,並無教示後果之宣告,即便暫時忽
略規範授權明確性問題,是否賦予小組長過度寬廣至漫無邊際之裁量權(此項實係
本次申訴重要主張亦請群組長給予注意),欠缺教示者受裁罰人無以預見,系爭處分
則有突襲性裁罰之嫌.
三, 處分二似有治癒前開理由二,1前段瑕疵,惟是否因處分二表示所謂"怠工",則尚有
疑義,前述理由二-1外,被申訴人於處分一所定期限之事由,是否即課予板主一定行為
及相應後果等義務並無必然之關連.期限屆至前既無任何明示,則不得以所謂期限屆滿
而以該事由妄加認定為"怠工"云云相繩.
且處分二仍具以下問題:
1.違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小組長於處分二有如此表示:
"版主若是不服,可直接找群組長申訴,申訴若成功則會撤銷警告;
但若申訴被飭回的話,因為申訴本身影響版務上的運作,所以到時會加重處分,
也就是兩次警告,停權一週."撤銷警告部分尚需群組長認定原處分是否違法,既經申訴,
係群組長權限,除經小組長自我審查而自行撤銷者情形外,若群組長認定原處分違法,則
判決撤銷原處分已足,無需小組長重複撤銷之行為.
倘原處分並無違法,於國研院各群組層級規定中既無明文規定,則不能因申訴而加重
懲罰.況申訴屬被申訴人小組規定所明定之救濟,本係小組長擔任該職位應辦理之項目
,並非因申訴即"影響板務之運作",以此理由為加重懲罰之條件,實有未洽.
2.承上,處分二以加重懲罰為阻斷救濟途徑之虞,被申訴人尚有Geigemachen案先例,
此項目亦請群組長注意,而群組於G案迄今漏未判決,雖現任群組長並非原受理人,仍有
對該案處理之權限及義務.
四,申訴人另受指謫者,仍有怠工乙節,申訴人於看板板務懈怠與否,則請群組長傳喚
historia板主kuopohung說明.
於聲明外亦敦請群組長督促被申訴人開放申訴人權限,能觀看已受小組長"隱板"處分
之原樂生看板及史記看板,以便搬移精華區文章作業.自申訴人擔任看板版主迄本申訴
提出為止,申訴人於歷史群組內仍尚無得目睹上述二看板,遑論搬移精華區文章甚至更
進一步有其他作為之可能,非不為也,不能也.若著眼於上述二看板搬移保留情形
,除申訴人擔任板主之看板現正辦理投票外,於本看板群組長以及被申訴人均有發布
文章贊成historia為存放上述二看板之明示,申訴人亦支持,惟實際作業仍待被申訴人
開放權限,以符名實.
五,退一萬步言,原處分一宣告後,本看板亦辦理投票,且historia板主kuopohung因有故
難以執行板主指令,故由申訴人代理看板板主職務.原處分一已無實益.倘本節成立
,處分一亦以撤回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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