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annechu 組長 疑似 違反 中華民國法律

作者: kissinwang (★來自星星的兔子★)   2016-09-26 15:05:24
1. 申訴人 ID:kissinwang
2. 申訴看板及板主ID:看板《Acad-Affairs》 annechu
3. 事實及原因:於 #1NWdywzj (Acad-Affairs) 判決文中,自行宣稱 『PTT 帳號部來信』
(相關證據會補在底下:證據一) 疑似 違反 中華民國 刑法第210條!
也違反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不當言行
4. 申訴內容:
疑似違反 中華民國 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的 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私文書。所謂「虛偽的私文書
」是指非出於私文書上所示的作成名義人的文書,也就是說對外足以詐騙別
人,使別人認為此虛偽的文書,是與作成名義人具有同一性的文書。
(1) 行為人必須是沒有製作權的人,而假冒或捏造他人名義製作私文書。
(2) 作成名義人的同一性
已經在 #1Nw6WbIg (ID_Multi) 此文中,得到 Makotoyen 回應及確認
(相關證據會補在底下:證據二)
以上內容,請群組長查照!
其他相關法律有可能也產生的如下:(其判定為準為檢察官、法官,列給群組長參考)
刑法第 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
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 217 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5. 其他:
PTT 群組務判決板,雖然非中華民國法令相關判決單位,但 基於PTT 站規中所述:
其中 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中: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七)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版主所訂定之板規者。
違反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ver 2015.8.1 詳版 中的:
十一、看板管理原則
7. 板主若在本站有不當言行,遭檢舉申訴並由本站法務部或帳號部進行處分後,
由該小組之小組長提報本群組之組務會議,由所有小組長議決是否褫奪本群組公權。
經議決褫奪本群組公權之板主,板主職務立即免職,未來亦不得擔任本群組板主。
遭褫奪本群組公權之使用者若欲擔任板主,請向所屬小組之小組長提出申請,
經小組長同意推薦後,由該小組長轉交組務會議,
並由本群組之所有小組長議決是否恢復該使用者於本群組之公權。
修改此項規定之描述。以受法務部或帳號部處分為必要條件,
由各組小組長議決通過為充份條件,決定是否取消該板主於本群組之公權。
並新增回復公權之規定。
同上,但帳號部只審理 關於多重ID,法務部 部分 對於看板事項的部分 回歸板務部
故,於此申訴,煩請群組長處理,謝謝。
其為該組的組長,未經帳號部授權,『自行宣稱』帳號部來信,本著大義滅親的精神,
其決策影響了本組在判決上的『誠信度』,故痛心疾首的來跟組務及相關單位申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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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inwang印】
科學學術研究院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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