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書店書籍研究院板主與組長

作者: kissinwang (★來自星星的兔子★)   2016-09-25 04:03:25
文章代碼(AID): #1D-tUWM1 (book)
6/17 rehtra □ [代訂] 在這篇推文喔!
但根據 國家研究院公告
本小組禁止一切營利行為,或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包括廣告招攬、
募集團購、資金借貸、諮詢服務及其他相關情事,違者除不公告直接刪文水桶,情節
重大將列為國家研究院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看板開設目的若有涉及金錢往來,使用者須自負法律責任,若有營利行為發生,
則從嚴辦理。
推 MRZ: 當初設立該小組或該版的時候,前任群組長若無處理,那就應是09/17 20:01
推 MRZ: 許可的例外,而新成立的版面或小組理論上應可依循上例 09/17 20:02
推 MRZ: 那麼前任群組長的這條規定就可考慮廢除09/17 20:02
推 MRZ: 不知道各位小組長怎麼看?09/17 20:03
→ kissinwang: 我沒有意見~~我認為可以讓各看板進步都是好事情09/17 21:46
可是報告群組長,
根據[公告]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ver 2015.8.1 詳版 所述:
十一、看板管理原則
8. 本群組一般看板之基本屬性皆為學術性討論看板,禁止各種營利行為。
若使用者有營利行為,請向進行營利行為所在看板之板主檢舉。
若板主有營利行為,請向小組長檢舉。若小組長有營利行為,請向群組長檢舉。
受理檢舉之板務人員應對檢舉案進行實質審查,以了解確實為營利行為,
或為一般資訊分享行為。若板務人員認定被檢舉者利用本群組之資源進行營利行為,
應給予警告並作適當之處分。
根據總則 也有在此說出,如果如此,是否應該要修法啊? 還是?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2015-09-17 20:01:00
當初設立該小組或該版的時候,前任群組長若無處理,那就應是許可的例外,而新成立的版面或小組理論上應可依循上例那麼前任群組長的這條規定就可考慮廢除不知道各位小組長怎麼看?
作者: kissinwang (★來自星星的兔子★)   2015-09-17 21:46:00
我沒有意見~~我認為可以讓各看板進步都是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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