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請pasaword小組長注意

作者: Paulnewman (子玄)   2016-10-26 02:51:56
※ 引述《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之銘言:
: 群組長第一次勸告是在gkc申訴書的推文上,第二次勸告是本篇公告.
: pasaword若自己不親自在群組規期限內自行到群組務版上作出申辯之前,
: 群組長不能審理此事.
: 若pasaword超過期限仍未到群組務版上申辯,群組長只能判他輸.
: 請pasaword自己要留心本版置底群組規定內容,以及此申訴案之前的相關判例.
: 群組長 MRZ
MRZ群組長您好,
由於pasaword組長目前人在國外,不知道什麼原因無法立刻回應,
由我擁有相同權限和責任的小組長回應。
此判決是我們討論過,關於版友們轉貼文章或內容,
雖不恰當,但沒有更大的判決,這是對於著作權認知的問題,
我們認為該被訴人,並不以侵犯著作權為犯意,乃是其他挑釁之作為,
但挑釁並不能視為違反著作權。
此文乃是被訴人說明控訴人在網站上的公開留言,
並非竊取或侵犯,這是本小組的判斷。
當然,若群組長或站方,甚至或法院有判決書下來,
本小組會遵照辦理,決不拖延,感謝體諒。
命理群組Paulnewman敬上
根據:
智慧財產局針對類似的案例曾經有解釋函令:電子郵件字第 980525號
一、所詢問題 1,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屬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 )和影片(屬視聽
著作)重製於網站上,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 中「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
為,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 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
行為 ,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三、所詢問題 3,按於部落格上提供連結,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 使用者可透過該部
落格進入您的部落格上瀏覽,因並不涉及「重製」 您部落中之文章、照片等,如您部落格
內的文章或照片無侵害著作權 之情事,係由您公開傳輸,以超連結之方式連結至您的網站,
仍然是您在公開傳輸,該連結僅係幫助您公開傳輸,並不生違反著作權之問 題。
此外,更重要的是,在FB的使用者條款2-4當中有條規定:「當您使用公開設定發佈內容
或資料,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
與您聯想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所以原則上每位FB使用者自己發在FB
平台的文章,只要發文狀態是設定為「公開」者,就表示授權任何看得到該發文的人都可
以「分享」連結甚至轉貼,這是任何使用者要加入玩FB時所同意的規則,所以根本不用每
次獨立問。凡是FB有原創發文,盡管「分享」,甚至「轉貼」也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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