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1cL5mVnx (AboutBoards) Gavatzky 一案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24-06-07 13:16:36
本案雜入相當多不同角度的陳述,
但與主案相關的部分,比較需要裁判的可能只有延宕議題,
以下敘明之:
一、初始案件之事實涵攝
  基本上,群組務層級比較接近第三審(法律審),不過因為主案事實提及過少,
  所以這邊也為板眾釐清一下脈絡關係:
  G初始案件是#1cAJRRKd (StockPicket),被檢舉違規的內容是
  推 Gavatzky : 北部的核電廠被南部人四票不同意反對了啊
→ Gavatzky : 重啟核四發電量多9% 結果南部人四票不同意 呵呵
  這部分的原因事實,即使上到群組務,
  應該還是會判跟政治文相關或至少有戰南北的情況,
  所以白話的說:在事實部分能翻盤或著力的點很低。
  本來4-6-1是訂七天水桶,
  但因為同年3/23已有一案相同事由水桶
(#1b_iOatK (Stock),【全民承擔台電虧損 但是小公主發大財】)
所以依該板處分累進原則,判處30天水桶,應認有理由。
二、法規引用部分
  在法無明文的狀況下,
  率然強調【但小組長IanLi並沒有按照小組規定...】,已屬乞題。
  白話的說,就是【使用的前提並不真實,後續論述卻根植其上。】
  群組務並不希望組務們都在法無明文的狀態下,隨意執行類似判決。
  但就組務權限之裁決、任免、協調部分,大致會尊重組務自治。
三、旁雜陳述
  這邊給幾個觀念:
  (一) 輿情不是法源依據:
  如果輿情可以做為法源依據,那只會鼓勵鄉民不斷的去洗輿情,
  然後把規定越修越個人化。
  (二) 在B區域放火,不代表在A區域強盜就成立:
  以群組務個人來說,不論是在政治意識形態或論述方式,
  某個被拔職的板主算是我絕對不想交朋友的類型,
  但個人觀感是一回事,法規涵攝部分是另一碼事,一碼事歸一碼事。
  以本案大量使用的L版主情況來說,
  他在法理上主要(嫌疑狀態)違反的是公務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帝王條款),
  所以有被拔職的狀況。
  但不代表他在某區域做的事要上綱到另一個區域,
  如果這種邏輯可以讓它成立,
  我們又怎麼好意思批判那些隔空水桶的幹部呢?
  他們的隔空水桶也常常很義正詞嚴啊?
  
  (三) 裁判官被免職不代表所有裁判作廢
  這個在現實世界也是如此,除非免職事由跟該裁判有因果關係,
  否則不會有某法官被免職,一堆經手的裁判都拿出來翻案的狀況。
  類似的想法在合議制的程序更欠缺合理性,
  建議除非你的事由跟幹部的拔職事由有因果關係,不然不用在這塊論述上下功夫。
四、延宕部分處理
  本件G繫屬的案況,I組務於四日後請板主群72小時內做說明,
  板主群皆於三日內完成說明,但I組務卻延至23日後才完成裁判,
 儘管從事實面來說,原案非常單純(不太有翻案的可能),很容易疏忽追蹤。
  但程序上的延宕的確存在,結合其他諸案,這邊裁判I組務口頭警告一次。
  
  過去群組務對流量看板的案件管理,也的確未就處理時限部分,
  討論出更科學的處置方式,這邊群組務也自請警告一次。
  未來就案件處理時程,群組務會協助小組擬定出更合宜的管理方式。
 預計七月底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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