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多重帳號處置臨時條款 (2024/6/26版)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24-06-26 18:00:03
為因應站內對多重帳號比對之職務調整,故將相關職務之調整與流程明文如下:



【舉報之要式與判準】


第一條,多重帳號之舉報者可為板主或板眾,然板眾須以私信寄給本院之管理幹部,

如牽涉本院多處看板,始得直接以私信請求組務或群組務協助統籌處理。

第二條,接收板眾檢舉私信之管理幹部,有保管該私信之責任,以一年為期。

第三條,板眾檢舉至正式確立多重帳號成立前,應負於公開版面保密之責任,

    違者管理幹部得不受理或終止多重帳號之處理。

第四條,強證據力之判準,板主或直接影響之幹部應與上層組務或群組務報備後,

    討論罰責後並予以裁定。

第四條之一,本條款所謂強證據力之判準有三:

1.「90天內IP重複一次」、

2.「一年內IP重複三次」、

3.「多次多處揭露高辨識度之資訊,如足以辨識為同人活動之不同紀錄等」

第四條之二,該案罰責確認完成後,管理幹部始得公告於板面,並以站內信通知各群組

之群組務備查,以利其考慮是否同步進行處分。

第五條,如管理幹部認為該證據之證據力不足時(弱證據力),得將嫌疑人置於觀察名單。

第五條之一,弱證據力之判準:

      1.「IP前三碼多次重複」、

2.「文氣與用詞異常相近」、

3.「超過三個月前曾有相同IP」、

4.「雖具辨識度,但不足以辨識為同人活動之相同紀錄」

第五條之二,板主得與組務申請比對程式,並由板主加強分身查詢之頻率。

第五條之三,直接影響之管理幹部為組務或群組務時,幹部得分配查詢工作給相關板主。

第五條之四,弱證據力之罰責應與上層管理幹部討論後為之,群組務可自行決定。

第五條之五,弱證據力之裁定,由上層幹部另安排兩位同級幹部,三人合議後進行判斷。

第五條之六,裁罰成立並公告後,應轉知予各群組務知悉。



【管理幹部實務處理程序】


第六條,板主於查詢觀察名單時,紀錄後應留存檔案,至少須留截圖並編號之。

第七條,組務應確認板主受理案況之事實證據,文氣與活動區域僅作心證參考,

並應支援合議人力安排與相關程式更新。

第八條,群組務應配合實際需要研擬相關規定,並協助觀察名單之程式更新;於上訴時,

須就程序涵攝、證據力強弱、活動紀錄是否有利害關係等部分統籌裁量。



【舉證責任及未定狀態之帳號活動】


第九條,凡經由合議後成立之裁罰,被裁罰人得於組務板或群組務板提出申訴。

第十條,須由被裁罰人自行提出非同人使用之相關證據或活動紀錄,以利釐清。

第十一條,管理幹部得要求「一定之相關證據」,待證據充分後,始推翻原合議裁判,

如實名與使用情境等。

第十二條,翻案證據應於管理幹部要求後之60日內提出,翻案確立前,

嫌疑人帳號活動比照原裁罰,但可於組務或群組務板進行案情相關之發言。



【延宕與時限標準】


第十三條,未附加「強證據力」證據之舉報,不得要求管理幹部於特定期限內處理完成。

第十四條,「弱證據力」之觀察名單,因仰賴長期追蹤觀察,毋須訂立特定處理期限,

然有觀察名單之幹部,每月須與上層直屬幹部作匯報。

第十五條,如舉報之證據力充分(無修改之截圖或側錄影片),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裁罰,

即與上層討論罰責、並經三人合議認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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