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申訴] 不服insurance版 wangseja之水桶判決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4-07-03 00:31:01
※ [本文轉錄自 L_LifePlan 看板 #1Jhts5gh ]
作者: 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 看板: L_LifePlan
標題: Re: [申訴] 不服insurance版 wangseja之水桶判決
時間: Sun Jun 29 10:44:18 2014
※ 引述《mcintyre (0+9+1+9+2+7+1+1+8+1)》之銘言:
前文恕刪。僅針對問題刪除不必要贅言。
: 疑問與補充說明:
: 1.版主只單憑檢舉信函,也就是只有保險學會核保醫師之個人意見,
: 就要求被檢舉人提出相關事證:
: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02882092.A.036.html
: 而後再搜尋與網路之蒐集資訊,補足其水桶之正當性,是否過於
: 草率?或著說是被先認定有罪再來找證據?
:  
: 其次,版主不看全文之推文,只根據一句推文,一而再的只針對定
: 義(中華民國法律哪邊有定義既往症?)在著墨,不知其意義在哪?
無法律定義,推文者竟自行定義「可逆轉之疾病不算既往症」
是否過於草率?據了解業務員不得透過網路招攬保險:http://ppt.cc/kAAh
函文亦同時提醒保險銷售員「應致力充實金融消費資訊及確保內容真實性」,
事實上「可以逆轉不算既往症」亦非保險法或相關律法之定義,是否可能誤導
不無疑問。如有必要,本人願向金管會提出檢舉以釋疑。
已知一般社會大眾之保險智識不及於保險從業者,此為社會通念,身為
板主有必要以一般社會大眾之閱讀角度作為出發點,查「既往」之中文
解釋,為「過去的、以前的」,既往症就一般大眾的閱讀理解,容易
聯想的是「過去的、以前的疾病」,而非「可以逆轉疾病不算既往症」
或「不可逆轉疾病才算既往症」。
: 2.google保險學會「核保理論與實務」考古題,其網路上並無公布正
: 確解答,亦有其他人的看法不是3,請問正確答案在哪?
網路公佈正確答案:答案:http://ppt.cc/IIEG (原文已提及)
出處:http://www.limi.org.tw/main.php?Page=A4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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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理論與實務(100秋) 試題 解答
容有疑義,逕向保險學會提出。
: 3.李永然律師之網頁(http://ppt.cc/~gFx ):
: 已提醒說明: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
: 引用內文時,請務必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4.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案例分享:既往症認定-投保前與投保後的疾
:  病相同,是否能認定為投保前的疾病?(http://ppt.cc/~jXG )
:  若依版主之解釋,壓瘡此疾病都算是既往症,但依照內文:治療的
:  壓瘡部位與先前兩次壓瘡之部位均不相同,二者之間亦已相隔約7
:  年8個月與4年8個月,時日間隔久遠,難以認定本次住院為投保前
:  疾病之後續治療,與我所提的既往症與已在疾病是不同的是相符的
此案之判定在於「部位不同」,並不改變脊髓內腫瘤併下肢癱瘓屬「過去的疾病」
此一事實。(其文中並未指稱「脊髓內腫瘤併下肢癱瘓不算既往症」,為針對與其
不同部位之「左大腿壓瘡」令保險公司若主張保127應負舉證之責作為依據)
以下處理結果全文:(前中末段與註,依內文作個人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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