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罷免SuperBike 版主 JOB314 一案 (本文)

作者: GeminiMan (GM)   2016-04-13 11:15:12
一、小組長 SES 曾針對此案詢問群組,關於罷免的程序,
皆已答覆,同小組長 SES 於 L_RelaxEnjoy 組務板的
判定理由。
二、[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3 修訂版 v2.0
屬群組規範。小組長 SES 未更新至最新版本,屬行政上
的疏失。然該規範於 2013.8.11 即已公告,即具公告
效力。
且該公告均經轉錄並於 LifeNewboard 生活娛樂館群組
連署板及 LifeRecallBM 生活娛樂館罷免板主連署專板
置底。備註連署的看板,及罷免板主的相關程序。發起人
皆有詳讀置底公告的義務。
三、組規關於罷免板主的程序。
<刪除板主>
1.若為自願請辭,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
2.若非自願退位:請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連署申請,再至 LifeRecallBM
板發起連署。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並於小組長定案後七日內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板主申請。
1>罷免原因需符合公眾議題,並由小組長審核。
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2>發起人須符合資格登入300且發表200。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將連署文轉錄至該看板及小組事務
板,告知進行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遭處分致未符合
發文限制者可由他人代為轉錄,分身帳號無效)
4>板主不得刪除上點所提之告知文。(建議連署者自行存證)
5>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連署遭裁定不合組規而無效)或利用分身ID
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
連署。
6>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未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者,三個月
內不得提出罷免連署。
(一) 大標即已寫明「請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連署申請,再至
LifeRecallBM 板發起連署。」
細項亦寫明需依序提出,「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
及小組長定案判決,並於小組長定案後七日內於小組事務板
提出罷免板主申請。」
「罷免原因需符合公眾議題,並由小組長審核。小組長得
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二) 「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連署遭裁定不合組規而無效)
或利用分身ID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
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連署。
「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超過
連署結束時間四十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未
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者,三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連署。」
(三) 依程序,連署案發起人需於組務定案七日內先至組務板提出
罷免申請,由小組長判定是否同申訴案申訴理由及符合公眾
議題性質,始同意發起連署。
連署案滿七日,向小組長申請,審核連署案有效票數,確認
是否通過連署案。
細項亦明列「小組長定案後七日內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
板主申請。」
「申請」審核提案的有效性,所管同意發起提案,「申請」
審核有效票數,為常規做法。
四、查本案於使用者 TurTao 發起連署時,即未先至 L_RelaxEnjoy
組務板提出罷免板主申請。
故未符合組規程序,依第 5 款判定「程序不符者,一年內不得
提出罷免連署」。
發起罷免板主提案,亦含情緒性文字,多項與申訴案無關之理由。
綜上述四點,此案仍維持小組長 SES 的裁決,判定該罷免板主案未符合
程序,為無效之罷免案,發起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發起罷免連署。
※ 引述《TurTao (偶速小海龜)》之銘言:
: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申訴人:turtao
: 申訴之小組長:SES
: 申訴事由:罷免程序不符之判決
: 關於組務 SES 於 #1N1ibvpA (L_RelaxEnjoy) 判決我罷免程序錯誤
: 情由:
: 我於 Wed Mar 23 12:58:17 2016
: 依照組務版規定 "[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3 修訂版 v1.0 " (名稱暫定便於區分)
: 於LifeNewboard版提出罷免連署,並轉錄至組務版L_RelaxEnjoy
: 但後續發現,組務版並未更新組規
: 組規已於 Aug 11 2013 更新為 v2.0,其v1.0為2013以前之規定
: 去信SES版主後,版主於 Thu Mar 24 02:34:28 2016 更新組務版規定
: (我發起連署,且轉錄至組務版後,組務方才更新組規)
: 連署滿 7 日 0 時 9 分後
: 於組務版提出罷免申請 #1M-u5iLr (L_RelaxEnjoy)
: 至 Wed Mar 30 15:05:27 2016 連署自動結束後,將罷免連署轉入組務版
: 但
: 組務於 #1N1ibvpA (L_RelaxEnjoy) 發布公告,宣告罷免程序不符
: 控訴主因
: 1.我發起連署在前,組務更新規章在後
: 2.雖信件中組務SES表示"依照最新版本",但申請剛好壓在新舊之間
: 依照程序正義而言,是否該以舊版規章、或有利於申請者的為主?
: 況且我已經遵循舊版公告發起連署了,是要怎麼"先"提出申請呢
: 3.我信件有詢問,組務卻避而不答
: "我是先連署呢,還是要先在L_RelaxEnjoy上發起申請"
: 但組務並未回答此一關鍵性問題,後續卻以此點作為程序不符駁回之緣由
: 4.組規未寫明申請須待核可
: 組規 <刪除板主> 第2條 為
: "請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連署申請,再至 LifeRecallBM板發起連署。" (新版)
: 規章內容並未寫明,申請是否需待核可
: 5.組規前後矛盾
: 組規 <刪除板主> 第2條
: 2.若非自願退位:請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連署申請,再至 LifeRecallBM板發起連署。
: 但第2條 6款卻載明
: 6>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略
: 前面規定 先申請,再連署
: 後面卻是 要先連署滿七天,才能提申請 ????
: 且,此兩者"申請"字樣可視為相同,理由如下
: 閱讀 第2條 之全文,所有"申請"均可明指為"非自願刪除版主"(也就是罷免)
: 由下列條款可觀之
: 第2條主文:提出罷免連署申請
: 第6款 > 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
: 第7款 > 提出申請後,小組長可視情況延長連署時間
: 第11款 > 被連署罷免期間,該板主不得以推薦形式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請*。
: 除第11有明文寫"新增版主之申請外",其餘"申請"字樣並無任何附註
: 依照前後文意,應可認明 第6款 第7款 與主文 之"申請"為同一目的 "申請罷免"
: 結論
: 1. 組規規章內文程序部分有前後矛盾之問題,建請組長進行修改
: 2. 雖我提出之罷免案未符合組務認定之程序,但實質上我一路均按照規定辦理
: 3. 僅因組務未更新組規於組務版,且剛好介於新舊組規更新之際
: 且並非我的疏失,我亦有去信詢問,而組務卻未回答此一關鍵問題
: 即以此認定我申請罷免之程序錯誤,且依程序不符禁止我提出罷免一年
: 實令人難以接受
: 希望組長能依情於理上,更正此一判決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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