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對 L_LifeJob 小組判決不服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8-02 22:06:55
※ 引述《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之銘言:
: 1.小組已公告回覆,板主可以以個人風格或想法來管理看板
: 但是,要先有板規始能處份使用者
: 2.原板規,對本案之約束有瑕疵,故要求更正後重新修正板規
: 3.本人所管理之三個小組均為同樣標準,板主不宜無限擴張權力或主觀裁量權
: 如政黑板之前的人身攻擊關鍵字應明文律定等。
: 4.在於使用者如未違反現實法律或站規之情形下,板主如要限制使用者發文權力
: 仍應以具文板規為宜。
: : 3.觀察BM板討論狀況,版主應有權在不牴觸法律的前提下訂定板規。
: : 故本板要求使用者撰寫文章時載明休息時間,應屬合理。
: : 以下陸續轉錄使用者原文、新規發布常見問題、發文範例、與小組長往來信件。
: : (部分信件與相關機構討論後以站內信方式轉寄予群組長)
: 小組自始即同意板主意見,惟不同意板主之規定未具體可供使用者遵行。
: 復以個人主觀認知實施判決。
: 以上。
1.本板板規2-A已規定與本案相關之規定。
2.問題9
欄位上面寫個"彈性"、"自行安排"...等於沒寫,結果肯定是刪文+懲處。
但可以寫"大概幾天"、"最少幾天"、"每週大概N小時"...
本板已表明,何種可寫何種不能寫,何來瑕疵之說?。
3.依據看板自治原則,本板有權在不牴觸站規或法律之前提下訂定合乎本板使用之板
規,且該項規定自 2013/05/21 08:23:42 就已實施。
4.本案適用板規2-A。
作者: babysunsun (北比)   2016-08-02 23:07:00
本板板規2-A帶有★號之欄位均為必填項目,漏填或者填錯就會累積就會累積★數每顆★水桶五日,單篇滿三顆水桶一個月。瑕疵1 本板板規2-A,板規就是上述。 問題9 不是板規瑕疵2 範例 它沒有納入"板規",它是範例瑕疵3 範例中所述不定時休息表達方式無法適用本案#1Nd7V9gR (L_LifeJob) 原申訴文實際去電勞動部,勞動部回應除用餐時間外休息本案可由員工自行安排休息時間,只需明定於勞動契約中在範例不足的狀況下,板主拿範例懲處沒有違規的文章怎麼還會覺得合理呢?這不是瑕疵,什麼才是瑕疵?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8-03 22:45:00
我現在才發現我IP不對,重登。
作者: babysunsun (北比)   2016-08-03 22:56:00
小的就不明白為何板主完全罔顧板規、常見問題、範例不足,執意要以不是板規的問題9妨害電腦使用,一定要造成合法使用者非法來迎合不足的問題9呢?如果本案休息時間寫一小時只能休息幾分鐘,我就是騙子重點,問題9,沒有在Part-time板板規之中。要一直跳針把問題9放在板規之上,對於需要違法以符合範例和常見問題,要這樣自己一直合理化也太辛苦本案遵守板規.法令,東扯西扯是扯那一條,不足不修補還硬要入人之罪,不合板主之意腦羞成怒要將人驅之別院?只要我是ptt成員的一天,就有張貼合法文章的權益。不接受這種孩子氣的宣言。成熟點。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6-08-04 14:29:00
#1MUgLa7q 請參考站方及群組判列,公告正式板規,具文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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