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L_TalkandCha/steve1121判決

作者: 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2017-03-11 11:28:11
沒選擇不受理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申訴人:hjgx
申訴之小組長:看板 L_TalkandCha之steve1121
申訴事由:
為不服小組長steve1121之判決暨判決範圍與審理程序應有符合救濟程序習慣之必要,提
出本件申訴事:
一、程序事項
(一)緣由
緣申訴人經Gossiping版主staff23(下稱版主)依據八卦板板規第9條規定將申訴人
爆卦文,以手動置底為由公告處罰,經申訴人向L_TalkandCha提出申訴,經小組長以濫用
爆卦嚴重為由維持處罰(駁回申訴)在案。
惟版主公告處罰之理由與小組長維持處罰之適用版規並不相同,即訴外裁判,故本件之申
訴案應屬有特殊事由,而得受理。
又經申訴人向小組長以站內信為溝通時,小組長對於訴外裁判、程序未闡明、審級利益未
保障均避而不談,故本件之申訴案應屬有特殊事由,而得受理之。
再者,依據Ptt申訴制度變更之公告:「可申訴到群組長層級的申訴:
對下列小組長行使的權力 有異議者可向群組長申訴
1. 開板權 請參考
2. 組規制定權 #1348X47Q (SYSOP) [ptt.cc] [公告] 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3. 板主任免權
4. 板務緊急處理權
5. 看板監督權
申訴案所負責小組長需要迴避時
群組長代為處理
若非特殊事由,上列情況以外的申訴案群組長得不受理」
觀此規定,並未將特殊事由為任何定義,亦未將特殊事由僅限制適用於小組長須迴避時。
上開事實,更可由條文之撰寫並非「若非『上開』特殊事由」之撰寫方式可證,故本件申
訴案應屬特殊事由而群組長得受理之。
綜上,為避免訴外裁判使欲版眾權利受損,並避免版主以不明確之處罰公告,為任何限制
言論之處分,懇請群組長受理此案。
(二) 理論與實務:
1.何謂訴外裁判?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同法第379條第12款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民事訴訟法第388條: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為我國規範救濟程序最重要的兩套明文法律,都不約而同禁止
訴外裁判,足見訴外裁判確違反救濟程序之習慣。所謂救濟程序之習慣,應適用於企業內
部申訴、校內申訴、子女向父母申訴等等。
2.判決範圍無故擴大,即訴外裁判,會造成什麼缺失呢?
(1)被告的上級審防禦權受侵害:被告收到下級審或地檢署的文書,以為自己被論處A罪刑
,等被告收到上級審的判決,才發現自己被論處B罪刑,那麼他在上級審的過程中,都不
知道要依據B罪刑的法條來防禦,就是防禦權受侵害。
(2)被告的下級審審級利益受侵害:就算被告在上級審知道要依據B罪刑的法條來防禦,但
是他在下級審或地檢署卻未曾依據B罪刑的法條來防禦,說不定他在下級審或地檢署早就
防禦成功,甚至可能不用來上級審。
(3)管理上的問題:有人或許說組務不是法院。不過訴訟規定的精神,就是不希望下級單
位草率辦事,應先建立具品質的基礎。也不希望上級單位擔任額外的調查工作。我想這精
神,群組長應該會希望拿來要求小組長與版主。小組長既然說:(請版主)勿再隨意使用
其他板規加強論述使用者未違規之行為(證08最末),應該就不能判下去,小組長只為了
容忍版主的壞習慣(已經不是初次,例如#1OeLHAHU (L_TalkandCha) ),卻要申訴人也
容忍半年的水桶,申訴人付出的代價未免過高?
3.裁判人有闡明審理範圍之義務: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對法官之闡明義務有所規範:
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
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亦
為其義務。故審判長對於訴訟關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
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二號判例參
照)。法官未經闡明逕行適用法律將對當事人產生突襲性裁判
(https://goo.gl/gb74Nc https://goo.gl/kZNWB2)。
(三) 【(嚴重)濫用爆卦並不是版主公告的處罰適用法條】:
staff23版主在
前案(D0989)的公告(證09)記載 違反板規:板規9.1鬧板&手動置底 (下稱甲句)
本案 的公告(證04)記載 違反板規:板規9手動置底文章鬧板(下稱乙句)
甲句、乙句都有共同缺陷,就是參照法條的記載格式有層次之錯誤,致文意不明,需對
公告全文進行整體判讀始得確定。
鬧版刑度規定在八卦版規9.1,但鬧版形態規定在版規9.2,有8種,手動置底僅為其中一
種。濫用爆卦嚴重者視同鬧板文處理則規定在版規2第7款。連同惡意造謠、擅發道歉文、
祭品文未兌現,鬧版共有12種形態。濫用爆卦規定在版規2第6款,非屬鬧版。
甲句雖然把「&」用得很奇怪,所幸我理解、版主也說溜嘴(#1OeLHAHU (L_TalkandCha)
)承認處罰適用法條只有1個,就是手動置底。惟乙句參照法條的記載格式,
有層次之錯誤,致文意不明。如果鬧版兩字可以包含12種形態的任一,
那麼版主何需在乙句的鬧版前加上「手動置底文章」呢?這是畫蛇添足,
蛇添了足就不再是蛇,而是蜥蜴。鬧版前加上「手動置底文章」,
就不再是鬧版的12種形態的任一,而是手動置底單一形態,
適用處罰條款不再是版規9,而是版規9.1、9.2.6、9.4。
又公告全文(證04)完全未提到(嚴重)濫用爆卦或版規2,
更足以印證,(嚴重)濫用爆卦並不是版主公告的處罰適用法條,既沒有明文,
也沒有任何隱含的意味。
(四)【版主公告的處罰適用法條,補正的時機為何?】
申訴人認為,針對一篇處罰公告,在申訴人寄出溝通信件後,版主即喪失補正的權利了。
即使如此,這目前對版主的權力並無任何實質壓縮,因為版主可以另外再公告一篇針對
另一個處罰適用法條(例如濫用爆卦)的公告。
(五)【小組長認定處罰適用法條之原則不明】
甲句、乙句用字幾乎是完全相同,版規9或9.1也都看不出鬧版的形態,
但小組長卻可以從乙句解讀出「嚴重濫用爆卦」,顯示其標準不一。
小組長認定版主公告的處罰適用法條是:「(版主)判定為濫用爆卦,以鬧板論處」
(證08、六、第4行),但小組長並沒有於判決中記載他的認定原則,
申訴人推測其原則可能為下列二者之一:
1.小組長認為版主公告合格,無需補正。系爭公告字面有寫鬧版,就可以包含12種形態的
任一,其他畫蛇添足都應忽視,只要版主上組務說明是12種的何者即可。
後遺症:以後版主公告都寫版規9/9.1/鬧版就好,最保險,甚至寫「版規」兩字就可以,
先公告再說,反正信件不一定要回(staff23版主至少有2案不回信的記錄:
D0989案、#1OmKL_Ds (L_TalkandCha) ),等上組務再腦力激蕩。
2. 小組長認為版主公告不合格,需補正。但無論版主公告內容如何,縱使有錯或沒人懂
,上組務的說明就是補正。
後遺症:以後公告可以亂寫,隨時可以補正,最晚到了組務看申訴人說了什麼線索,再
見縫插針補正不遲。
(六)【小組長未闡明審理範圍,此審理程序不合法】
就算小組長接受版主臨時補充原公告未記載之額外處罰適用法條,但是小組長並未於判決
前闡明他接受了,以致申訴人不知道小組長接受了,也依據常識認為小組長應該不會接受
、沒說話就是不接受,所以申訴人並沒有針對濫用爆卦詳加防禦,
更不可能針對小組長判決中才添加的「嚴重」濫用爆卦防禦,
這是申訴人救濟的攻擊防禦權利收侵害,就是突襲性裁判(判決之突襲)。
二、事實及理由
(一)如本狀一、(三)所述,版主經常未能聚焦辯論,所以申訴人不想受版主誘導辯論「
濫用爆卦」,只說一句:卦點在總統竟然跟縣議員或里長列在同一張春聯(證07),然後
小組長就宣判了。
若小組長闡明審理範圍並提示申訴人說明,申訴人將提出充分的證據與實體理由如下:
1.朱立倫春聯就是單獨署名
http://img5.cna.com.tw/www/WebPhotos/800/20170103/30644708.jpg,而且目前申訴人
沒有看過任何朱立倫與他人共同署名的春聯,足見首長與民意代表一併印上並非是常理。
2.何況總統跟縣議員、里長共同署名,層級也未免隔太遠了吧?總統根本不可能認識或
委託里長,確有荒謬之存在。
3.退一步來說,這只是見仁見智而已,兩造各有道理,但不能說版主的見解就必然是常理,
而申訴人的文章即屬「嚴重濫用」爆卦。
(二)雙倍的訴外裁判:
1.即使版主遲至溝通信件或到組務說明才補正以「濫用爆卦」作為處罰適用法條,
惟查八卦版規2第6款:
「勿濫用爆卦,無重大八卦文章(出自各社群網站之無八卦文、
某節目現在討論之某議題),請勿發表,違者刪除處理。」
版主在組務說明[證07]也只是說:
「一、原始文章([證01])濫用爆卦...沒有八卦經檢舉刪除。」
沒錯,濫用爆卦的處分為「刪除處理」,案例非常多,如[證16][證17]。
濫用爆卦不是鬧版。
「二、手動置底
該篇爆卦沒有任何人回文討論你自己又回自己的文章退文加水桶6個月。」
處罰回文,顯然是針對[證02]。手動置底是鬧版的一種。
足見版主在「乙句」指的鬧版,是針對手動置底的[證02]。
版主的溝通信件[證06]或到組務說明[證07],全文都沒有提到「嚴重」二字。
但後來組長於組務判決倒數第6行起卻記載:
「板主於公告中以鬧板理由,所進行的處分,係為依板規第二條(應指第7款)
『「濫用爆卦嚴重者視同鬧板文處理。』」,
此全係小組長擅自增添版主未曾於任何文章主張的說法,舉凡嚴重、板規第二條、
版規2,這3個詞版主都未曾說過,何況版規2還有第6款或第7款的差別。
版主在公告後才主張濫用爆卦已經太晚,小組長非但不嫌晚,
也不顧[證01]文章內容僅屬見仁見智,也不想區別「嚴重」的要件為何,
即在判決裡再主動幫版主加上嚴重兩個字,為雙倍的訴外裁判,
2.版主上組務針對兩篇文的處罰合併說明,致組長閱讀困難:
組務判決[證08]之六,第3行起:
「板主staff23 主張民代發送的春聯裡落民意代表的名字本就是社會通俗慣例,
故判定為濫用爆卦,以鬧板論處。」
如前節所述,版主指的鬧版,是針對手動置底的[證02],但組長發生閱讀困難,
可惜組長又喜歡悶著頭自己搞、不發問(#1Op8nF-m (About_Life) ),
於是組長乾脆在不是鬧版的濫用爆卦後擅自添加「嚴重」兩字,
讓[證01]成為嚴重濫用爆卦鬧版。
原屬於[證02]但不成立的手動置底鬧版刑度6個月,就移轉給了[證01],
反正兩篇有一篇是鬧版,刑度總和反正都是半年,
這就是最為人詬病的先射箭再畫靶,怎麼射都是100分。
表面上組長是維持原版主處分,實質上是兩人合力針對這兩篇單純的文罰了足足1年。
無論是組長的糊塗還是創意,都想必讓當初牽扯濫用爆卦的版主感到驚喜,
版主到群組說明時就順(組長灌的)水推舟了。
3.分析組長公開說明 #1On1cEkt (About_Life):
2/24板主的裁定 #1Om_jgG0 (About_Life) 並無提及共同署名是否合乎常理
2/25組務判決
2/26申訴人於溝通信 #1On6KQi6 (About_Life) 論述共同署名非屬常理
3/11組長回信 #1On1cEkt (About_Life) 拒絕更正判決
由上開時間表看來,早在2/25組務判決時,
組長就把手動置底案,變化為另一案件
作者: claymath (輪迴的印記 藏在我眉宇)   2017-03-11 21:13:00
你慢來沒事 我路過看別的順便搭腔而已 別在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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