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14] 不服L_TalkandCha/steve1121判決-去信小組

作者: 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2017-03-12 05:02:12
※ [本文轉錄自 hjgx 信箱]
作者: 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標題: Re: 對9956判決之意見3
時間: Thu Mar 9 15:27:26 2017
上次信中我提到的概念:
這在訴訟上是不能准許的。例如一審證物雖有保險套(強姦)與刀子(傷害)
(甚至沒有刀子,刀子是二審法院去找到的),
一審法院只判決強姦罪,完全不提刀子與傷害。
上訴二審法院卻改判強姦無罪,但判傷害罪。那麼這二審就是違法的。
在我國法律就是下列兩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C0010001&DF=&SNo=268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B0010001&DF=&SNo=388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請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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