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嗑瓜子聊天群組組長steve1121之判決

作者: steve1121 (o'.'o)   2017-12-02 12:47:40
既然板主已提出申訴,組務仍予以尊重,
然針對本案判定板主應回復舊版(2017.06.16)板規第七條第一條的理由,
做出以下補充說明。(於判決書中沒提及,是不希望給板主太大的壓力)
首先,
批踼踼實業坊(ptt.cc)是架設在台灣學術網路上的一個電子佈告欄系統(BBS),
應遵守教育部所制定的「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及「BBS站管理使用公約」之規範。
援引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修正)
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
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
善良風俗之資訊。
及 BBS 站管理使用公約 (民國 86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
二、使用方面
(一)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並且只有註冊者才能張貼文章,使用者
應為自己所張貼的每一篇文章負責,並遵守下列三點要求:
1.禁止利用 BBS 做為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的資
料及文章。
依本站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一、責任
(2) 板主有責任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
二、權限:
(9) 制定板規權:
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但不得違反上層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小
組組規,有牴觸者無效。
站規不僅只賦予板主有制定板規的權力,然也賦予板主有引導板面風氣及討論的責任。
在板主制定 2017.08.11 版本的板規時,
針對八卦板規刪除第七條第一項對「特定族群」的規範 #1PWVsEAE (GossipPicket),
已有板友質疑板主是否有違反站務判例 #1HtQdO8W (BoardCourt),
然亦未見板主對此做出具體的回應,仍執意變更板規,
組務認為這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板主應有的作為。
另本案熱心使用者 hateOnas 至組務板提出申訴案,
在此之前,使用者已於八檢板提出板務問題,
亦針對八卦板規版本 2017.08.11 刪除板規第七條第一項對「特定族群」的規範
提出質疑,如文章代碼 #1Q5fOZ4J (GossipPicket)。
板主 Kay731 僅於當日推文回應使用者「有在討論了」,
經過五日後板主僅表明「請站長來跟我們正式通知」,
亦未見對於使用者提出的質疑做出具體回應,
所以使用者才至組務板提出申訴。
然組務亦有去八卦隱板查詢,針對板規第七條第一項查無相關討論。
(板主是否有利用其他通訊軟體討論,組務不得而知,
 但據組務所了解,並非全部板主均有使用通訊軟體。)
另依站務判例 #1HtQdO8W (BoardCourt)
「是否有申訴人h君所言「許多案件都是板主不回溝通信,不溝通」,
 請GeminiMan群組長多加注意,
 若確實連續有相關情況,嚴重時應予處分。」
若板主有許多案件不回溝通信或不溝通,
組務是否有權對板主做出適當的處分。
(非針對本案,僅作為日後對板主板務處置的處理)
綜上所述,
板主在行使站規賦予制定板規權的同時,不僅違反站務判例#1HtQdO8W (BoardCourt),
同時亦違反教育部所制定的「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及「BBS 站管理使用公約」,
組務認為對此做出修回舊版板規的判決並無不妥。
以上。
請群組長裁決。
※ 引述《Kay731 (K少)》之銘言:
: 沒選擇不受理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申訴人:Kay731及全體八卦板主
: 申訴之小組長:steve1121
: 申訴事由:不服#1Q7bclij (L_TalkandCha)判決
: 申訴理由如下:
: 一、組長受理申訴案#1Q7DGY4R (L_TalkandCha)關於本板Gossiping板規七
: 與批踢踢實業坊(以下統稱本站)站務總監#1Q2PscU6 (SYSOP)聲明相悖
: 不服組長判決故向上級群組組務提出申訴。
: 二、依據組長判決文#1Q7bclij (L_TalkandCha)內容所陳述,組長可以接受
: 板主制定板規權之申訴,本板板務十分尊重組長之權限,惟組長之判決
: 理由有提到站務總監(前述)之聲明,小組長之權限僅限於小組,對於站
: 務及站規並無代表權及解釋權。
: 三、本板板主均為八卦板使用者票選投出,直接對八卦板使用者負責,組長
: 不應揣摩上意解釋站規,侵害板主制定板規權限。
: 四、若本板板規有悖離站規之情事,應由站方陳述違背之理由與條文,給予
: 時間經板主討論後修正或更易該牴觸之條文,板規之制定權仍屬於板主
: 所有。
: 五、站規對於板規實屬上位之存在,類型相近於我國憲法與法律之位階,
: 若有相牴觸者實屬無效,其認定不應僅由一小組組長認定。
: 六、本板板規開宗明義有述明本板板規依循我國法律及站規,板規七排除族群
: 謾罵、引戰條文並無牴觸我國任何一條法律與規定,請群組長明鑑。
: 七、請求群組組務判決收回該判決,若因板規牴觸站方聲明,請站方明示並且
: 將該聲明納入站規以避非站務人員解釋站規之情事發生。
: 八、本板板主並非反對修訂該條板規,但以此方式侵害板主制定修改板規權限
: 程序上也難屬正當,故板主群無法接受,請群組長裁示。
: 相關文章轉錄於後:
: 證01.使用者檢舉申訴主文
: 證02.組長判決文
: 證03.與組長溝通紀錄
: 證04.與組長溝通紀錄
作者: Kay731 (K少)   2017-12-02 13:09:00
有沒有違反你認定?我只想說不是你可以解釋站規,不要逾越了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7-12-03 12:12:00
八卦版版主群的申訴理據似是而非。簡單舉幾個例子,請教八卦版版主群:#1MUgLa7q (About_Life) 、 1MZyukYA (About_Life)=>這兩個判例算是群組長逾權解釋站長公告及站規嗎?八卦版規八-1 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批踢踢站規。=>八卦版版主群還能裁定有沒有違反我國法律跟站規?這算是八卦版版主群逾權解釋我國法律跟站規嗎?版主依站規制定板規、判決,就是逾權解釋站規?小組長依站規裁定組內申訴,就是逾權解釋站規?群組長依站規裁定本案,就是逾權解釋站規?換句話說,版主依(自己理解)站規制定板規、判決,認為版主判決(理解)錯誤,版友可以申訴。小組長、群組長依(自己理解)站規制定組規、判決,認為他們判錯,同樣的可以向他們的上一級申訴。明白地說,你可以認為版主、小組長、群組長依據版規、小組規定、群組規定、站規時,引用錯誤、理解錯誤、判決錯誤,而向上申訴,由他們的上一級來認定他們是不是真的有錯。而不是依據站規來判,就等於逾權解釋,群組長自己能做出這樣的判例出來嗎?若同意八卦版主的申訴理據,以後所有判決,各級只剩轉傳至站長的功能了。總而言之,八卦版版主可以申訴小組長依據站規所做出的判決有誤,請群組長依站規認定【小組長的判決】有沒有錯誤,而不是請群組長認定小組長是否有權力依據站規來判決。
作者: cutesakai (魯蛇打掃小弟in大陸)   2017-12-03 12:31:00
板主好大官威,要站務跟板主說明,當站方公告是假的?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7-12-03 12:34:00
而此次版主申訴的訴求,不在小組長依據站規的裁定有沒有錯誤,而是小組長有沒有權力依據站規來裁定。這是版主不認為小組長裁定錯誤,只是認為他無權裁定?
作者: qazijn (oh yes)   2017-12-03 21:45:00
只是小小提醒 #1HrLet4C (L_PTTAvenue)GeminiMan :法務部的判例,非正式的站規公告。以上皆是站方公告,不過GM認定非站規 不能規範假如 GM又說 站規不等於公告 那我就算了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7-12-04 01:02:00
單憑群組長一行推文,不太清楚意思。判例 不等於 站規,公告 不等於 站規;意思是說要遵守站規,但不用遵守公告嗎?公告、判例、說明,是用來把站規說得更清楚、更具體,為何沒有約束力?為何不能規範?
作者: DLHZ ( )   2017-12-04 01:49:00
??公約是公約干版規屁事 坳這麼硬不好看吧
作者: pokky (我洗澡都只用肥皂)   2017-12-04 03:20:00
ㄏㄏ 還記得站方在批兔說什麼這是鄉民的批踢踢結果完全就是講講而已嘛是說這些組務站務,到底有幾個有民意基礎啊?有本事就去選八卦版版主愛怎麼管就怎麼管啊
作者: qazijn (oh yes)   2017-12-04 11:55:00
要更詳細的原因 要問GM阿 他就寫一行判決
作者: barlin (barlinckamc)   2017-12-04 13:05:00
笑死 說PTT是學術網路 所以你們這群站務是有公務員身分嗎?如果沒有 用公家的資源但你們說了算???不要跟我說你們無給職 PTT使用者也沒求你們來無償管理真的不爽不要作 用公家的資源 就算是站方也是板工啦想為所欲為就私有化商業化啊ㄏㄏ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7-12-04 13:24:00
扯公約是牽強一點,其實小組長只要聚焦在『站長公告』就好。pokky、barlin兩位這麼快就放大絕?至少也等群組長裁定嗎嘛!!不過這大絕一般是站方來放的......
作者: pokky (我洗澡都只用肥皂)   2017-12-04 16:33:00
很歡迎站方來放這個大絕啊 ㄏㄏ
作者: Tapqou (三三三)   2017-12-04 17:06:00
真猛ㄟ,你一個人對幹整個PTT民意= =你要不要直接稱帝算了啊?? 反正啥都是高層說了算嘛
作者: ChenDao (陳到字叔至)   2017-12-04 19:45:00
本來就是站方說了算巴 ORZ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7-12-04 23:24:00
折衷一下吧 改成 除兩岸以外之特定族群兩岸在突發事件的議題上 多有爭論不休 雖有淪為意氣之爭口舌之辯 但雙方都有相等的權力與空間去推發文做出思辨如以特定族群概括涵蓋 雖美其名為保護 實則扼殤言論自由至於仇恨性言論的界線 不必無限上綱認為用詞不雅 具攻擊性就加以認定 每件議題總是錯綜複雜 其來有故 非板主能力所及 也難不偏不倚調和雙方 更大爭議自有法律加以約束社會輿論去制衡 再強調一次 特定族群並不一定是弱勢但對特定族群的評論 照以往案例 易淪為消滅發音積極手段不然 就減輕罰則 以禁言數天管控過激脫序純謾罵之言論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7-12-05 01:37:00
禁止攻擊特定族群 跟 扼殤延侖自由 有何關係?禁止攻擊特定族群 跟 扼殤言論自由 有何關係?版主若無能力公正處理攻擊特定族群,那版主應該下台,換有能力、能公正處理攻擊特定族群的版主來做。有關兩岸之特定族群,如果產生更大爭議,自有什麼法律可以處理?
作者: Skydier (噫!)   2017-12-05 10:22:00
何謂攻擊?版主有無能力公正處理是由看板使用者決定,不是你說得算況且本站有合理的罷免機制,若版主對"攻擊"的尺度與大眾潮流不同,自然可以依正當程序進行罷免,也必然通過h君的疑慮及s組長的判定是否能代表主要使用者的意願,我認為這其中是有一段明顯的差距存在,才有大量板規七檢舉文湧入檢舉板的狀況出現。盼群組長明察
作者: barlin (barlinckamc)   2017-12-05 10:41:00
這本來就是大絕沒錯 今天PTT要自詡是"公眾的發言平臺"所以可以使用公家的資源 這當然沒有問題所以在言論上如果沒有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在發言的"目標"上(不是字數篇數那些) 要限制就很怪異今天講句不好聽的 就算那堆無腦仇同 把話在公開場合說有人可以因為他們的言論提告誹謗嗎?而且真要照站方的標準我攻擊仇同"無腦"是不是也該被說歧視用政治正確的方式來說 他們搞不好是因為自己的特殊背景所以對男同性戀有特別的厭惡感 我們要包容?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7-12-05 13:36:00
To Skydier:版主是否公正處理版務,是由小組長決定,你只記得有罷免程序,卻忘了申訴制度才是常態C
作者: Skydier (噫!)   2017-12-05 15:41:00
你也忽略我說的是有無"能力"公正處理而非單指有無"公正處理"。透過申訴拔版主這個是常態?我認為有所誤解況且你文中的攻擊、公正都是過於飄渺的言詞,誰可以代表公正?誰又可以劃清攻擊與否的界線?今天板主未依你所想進行判決,不能和他無能畫上等號板規及判罰的尺度該是由多數使用者選出的板主,以及其板風所調整,那才是討論區而不是一言堂若小組長認為此板規應當修正,那應該是交由使用者投票決定,以免惡法亦法情事重現。盼群組長明察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7-12-05 18:07:00
#1HucmisV (L_TalkandCha) 請八卦板主群惠予改善不改善那可不可以拔呢
作者: staff23 (筆名蘇溫永(星星送行者))   2017-12-05 19:07:00
板規修正本來就不一定要投票 發錢文就是個好例子有經過投票跟公告 後面的板主不想遵守 也是虛設說穿了就是爽就用 不爽不要用 言論自由揪咪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7-12-05 20:13:00
樓上兩位被罷免的前板主是又改善過什麼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7-12-05 20:20:00
所以我被拔了啊 嗚嗚嗚嗚 要一起來嗎?
作者: barlin (barlinckamc)   2017-12-06 19:42:00
選不上在崩潰喔 笑死 不得人心就不要當板主啊連網路上這種要藏缺很簡單的地方都被人討厭要幫你也不知從何幫起耶自己要來選板主 然後被鄉民弄到生77 自己理智斷線在那邊有的沒的 那一開始就不要選就好啦先自己找罪受 然後怪人家苛待你 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7-12-06 21:21:00
樓上應該不是在說我 我也沒有選上 但是我沒有崩潰
作者: barlin (barlinckamc)   2017-12-07 19:21:00
樓上BO大 當然是在說選上被罷掉在生77的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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