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證03] L_TalkandCha/steve1121。小組長溝通信

作者: tn00270144 (吱吱拉屎生蛆蛆)   2019-10-10 00:11:21
※ [本文轉錄自 tn00270144 信箱]
作者: tn00270144 (吱吱拉屎生蛆蛆)
標題: [申訴] 不服 WomenTalk 板主 flower42 判決
時間: Tue Oct 1 22:17:50 2019
你好
剛剛我已經看過你的判決了
一、本案係申訴人對板主行使「申請板主權」有異議,非對上列三項板主行使權力不服,
  應屬特殊事由之申訴案。
二、板主依據徵選公告(註2),判定參選文之標題格式不符,視為無效參選。板主對該屆
  參選文是否符合格式,採嚴格認定標準,未見有不公之處。
三、根據前列站規,本案未見有其特殊事由,恕組務不受理此案。
我有幾個疑問想要了解
1.
你第二點是否是你判決,本案未見有其特殊事由的主要因素
2.
你的第二點的意思
嚴格認定標準,未見有不公之處。
是說嚴格認定標準,這行為本身,未見有不公之處。
還是意思是
這板規嚴格認定,是可以這樣判,未見有不公之處。
雖然組規不能受理此案
但還是給我申訴的答案
就是這板主對於這板規的理解方式是 正確的!!
3.
我始終不認為一條規則法條
能因為一個審判者嚴格與否
就能有南轅北轍的答案
嚴格寬鬆
能讓一個審判有不同的罰則
但絕對不能有不同判決
我還是希望能夠有一個完整審判過程
一個審理判決
明明白白的告訴我
那一條徵選規則
[徵選] XXXXXXX <-ID
填寫ID
只能填寫ID
難道寬鬆時候是填寫ID
嚴格時候就是只能填寫ID
兩個理解方式都是正確???
這件案子就到此結束????
我還有其他申訴管道嗎????
還是說我用信件嘴贏你才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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