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6】不服HatePolitics板主phoenixzero判決

作者: rtyujlk (Remark)   2020-07-29 09:45:06
※ [本文轉錄自 rtyujlk 信箱]
作者: rtyujlk (Remark)
標題: 板主應遵守板規進行判定
時間: Mon Jul 27 13:25:54 2020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1.檢舉文8hr內限發表1篇,時間內超貼文章不受理並刪除,且24hr內禁止檢舉
2.檢舉他人違反板規者需檢附相關證據,並按格式發表檢舉文於板上︰
檢舉文標題統一格式: [檢舉] (AID碼) 犯規ID 違反板規條文
範例: [檢舉] #1C4z9MCS FHJ 政黑板規3-2-e
[檢舉] #1C4z9MCS FHJ 政檢板規4-5
3.檢舉案涉及點名特定板友時,只有當事人才能發文檢舉,不受理代他人檢舉
4.檢舉案請於違規事實發生之168hr(7天)內提出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期,不予受理
5.在政檢板被水桶視同剝奪使用者之檢舉權力,檢舉案不予受理
本規定當檢舉政黑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且涉及點名特定板友時可例外
6.不受理政黑板永久水桶使用者、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或疑似ID、以及使用跳
板ip或代理伺服器或海外IP明顯得知為跳板之使用者之檢舉。(跳板ip、代理伺服
器由板主認定。)
7.每篇檢舉文限定檢舉一位使用者在單一文章內的各項違規行為或多篇文章之相同違規
(依據一案一罰原則,每一獨立違規事實視為一項違規檢舉),違者檢舉案不受理
8.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或修改文章
違者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9.檢舉案張貼後,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10.所有檢舉案皆保障被檢舉人1次抗辯機會,若被檢舉人被水桶喪失發言權
則轉寄給板主由板主代為抗辯之
11.若違反板規之罰則為刪除者,相關檢舉只須1位板主判決
12.若違反板規之罰則為水桶/退文者,相關檢舉須板主多數決判決
如12點所示
若違反板規之罰則為水桶/退文者,相關檢舉須板主多數決判決
如果你一個人認定我違規我也沒辦法
但是請照12點進行
板主也是要照板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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