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6] 申訴不服lianpig5566之判決

作者: simonjen (狂)   2021-03-26 10:42:44
※ [本文轉錄自 simonjen 信箱]
作者: lianpig5566 (家庭教師殺手里包恩)
標題: Re: 小組長您好
時間: Wed Mar 24 23:35:17 2021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小組長您好:
: 我不懂的是"組務規定"不就是規定那些組務可以做那些組務不可以做?
: 所以照您的說法反正只要是"違法"行為,違哪邊法的行為不重要,只要是
: 就可以懲處的意思是嗎?就我看目前的規定:
: 15. ◇ ¢ 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longbow2 [09/08/16]
: 16. ◇ ¢ 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longbow2 [09/08/16]
: 17. ◇ ¢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longbow2 [09/08/16]
: 18. ◇ ¢ 看板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 longbow2 [09/08/16]
: 19. ◆ ═════════════════帳號部★ longbow2 [09/08/16]
: 您引用了一條看板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內容來做為警告法源是不是有點奇怪?
: 是組務隸屬於看板警察局還是看板警察局隸屬於組務?這沒有隔空水桶的問題?
: 還請小組長明示。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引述《lianpig5566 (家庭教師殺手里包恩)》之銘言:
: : 我的認定是這樣沒錯,且我也引用板警局的規定給你,並非無據。
: : 當然我也會參考其他案例,若有疑慮就會撤銷警告。
經確認後
依據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其中第五條第3項,板主的罰責部分
有約束到
「板主不可煽動使用者集眾,造成看板混亂之事,違者將取消板主資格並且半年內不得申
請擔任任何看板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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