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1] 不服bignana #1XF1MGiM (L_SecretGard)判決

作者: arsonlolita (XJ87)   2021-09-11 15:09:50
※ [本文轉錄自 arsonlolita 信箱]
作者: Bignana (北冥封宇) 看板: L_SecretGard
標題: [宣判] arsonlolita 申訴 HateP_Picket 板主案
時間: Sat Sep 11 10:33:49 2021
【裁判字號】 D0021
【裁判日期】 民110.09.11
【裁判案由】 arsonlolita 申訴 HateP_Picket 板主群案
【裁判全文】
使用者(arsonlolita)不服板主(Neptunium/dahanjian)認定其檢舉案無違規,
小組審閱其文章、該板板規、站規作出判決如下:
───────────────────────────────────────
主 文
申訴駁回。
───────────────────────────────────────
說 明
一、
依本組申訴案,文章代碼 #1XDSL2Nq 辦理。
二、援引 政治黑特板板規__20210401:
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2.特定對象/群體定義:
a.PTT使用者,如ID/暱稱/代稱或討論上下文行為等,客觀可得知針對特定使用者。
b.未明確對象,但於相同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下,2次以上攻擊行為。
c.未明確對象,但回文特定對象之文章,並發表攻擊內容。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需完全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a.裁判書系統:http://goo.gl/BqhOjY 萌典:https://www.moedict.tw
b.若使用判決書系統,須為有罪判決;只接受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案由判決書。
三、第三章特定的對象、與明顯貶抑詞語兩樣要件中,特定對象條件滿足。
惟是否為貶抑詞彙,萌典中解釋為「生理上不男不女的人」。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針對「陰陽人」有關妨害名譽的判決中,
有一個案於簡易庭被判決有罪;上訴後則改判無罪,但該判決書無法套用於本案。
依據當事人答辯,為申訴人過去時而以男性角度、時而以女性角度的口吻發文,
係而針對主詞性別替換間所作出的稱呼。
四、小組認為,本案當事人並沒有在現實中見到申訴人,無法以外表評斷其兩性特徵。
僅有於PTT上所獲得的資訊,以言語交流,認定其過去發文時第一人口吻,
難辨其性別。故,小組認為,陰陽人一詞是指發文的風格視角,非指其生理特徵。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