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1] 不服bignana#1XF1u9ZZ (L_SecretGard) 判決

作者: arsonlolita (XJ87)   2021-09-14 14:25:23
※ [本文轉錄自 arsonlolita 信箱]
作者: Bignana (北冥封宇) 看板: L_SecretGard
標題: [宣判] arsonlolita 申訴 HateP_Picket 板主案
時間: Sat Sep 11 11:09:58 2021
【裁判字號】 D0022
【裁判日期】 民110.09.11
【裁判案由】 arsonlolita 申訴 HateP_Picket 板主群案
【裁判全文】
使用者(arsonlolita)不服板主(Neptunium/dahanjian)認定其檢舉案無違規,
小組審閱其文章、該板板規、站規作出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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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一、申訴駁回。
二、請板主群依 #1XF20UJF (L_SecretGard) 溝通共識HateP_Picket板規第七章
第二條之標準認定。
三、承上,完成共識後認定 #1X9lxXEU (HateP_Picket) wupaul 君之言論,
是否違反 HateP_Picket 板規第七章第二條與板務無關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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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
依本組申訴案,文章代碼 #1XEhHdPg 辦理。
二、援引 政治黑特板板規__20210401:
政黑檢舉板板規_V2.0
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2.特定對象/群體定義:
a.PTT使用者,如ID/暱稱/代稱或討論上下文行為等,客觀可得知針對特定使用者。
b.未明確對象,但於相同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下,2次以上攻擊行為。
c.未明確對象,但回文特定對象之文章,並發表攻擊內容。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需完全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a.裁判書系統:http://goo.gl/BqhOjY 萌典:https://www.moedict.tw
b.若使用判決書系統,須為有罪判決;只接受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案由判決書。
第七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同樣接受政黑板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且政檢版限討論板務相關,違者經口頭警告後,依然故我者水桶35天
三、「7414」一詞於為網路用語,當事人答辯提到:「單純只是一個數字,怎麼可能
是叫人去死一死」;本案符合特定對象,但明顯貶抑詞語的認定上。
要他人去死一死屬於詛咒性、情緒性之字眼,然客觀上尚難認定足以貶抑他人人
格及社會評價而達人身攻擊的程度。
四、但 HateP_Picket 板為公務看板,並不適合詛咒、情緒性的言論發布,
請板主群認定是否依 HateP_Picket 板規第七章第二條與板務無關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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