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L_RelaxEnjoy 看板 #1c1rtg2y ]
作者: WaLaGiGi (高貴的私生子) 看板: L_RelaxEnjoy
標題: [申訴] 不服 Cat 板主 arihanta 判決
時間: Sat Mar 30 08:33:39 2024
看板名稱:
1. 板友被判決處罰的公告(需轉載至本板當證據)
┌─────────────────────────────────────┐
│ 文章代碼(AID): #1b-OYA_N (cat) [ptt.cc] [公告] 禁言公告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710852234.A.FD7.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9 Ptt幣 │
└─────────────────────────────────────┘
2. 與板主溝通證據(需轉載至本板當證據)
如下篇佐附
3. 板友認為不該被這樣處罰的說明 認為板主處理不當的說明
(1).
據文章代碼(AID): #1bx100wl (cat) 之內容
因現今任意餵食流浪動物因易造成環境問題使之吃上環保相關罰則
且容易使人、流浪動物產生衝突
故如非為捕捉救助或送養之手段
社會上普遍認為該行為觀感不佳;
且依 Cat 板為善待貓隻之立場
不鼓勵將流浪動物當作寵物飼養在外
且依動保法依據
飼養寵物因給予適當之環境、空間並可隨時保障其安全
如有違背皆屬於虐待之範疇
故經查本人於該篇文章言論
旨要為抑制該發文者意圖之不當行為
出言欲讓其對疑似將行虐待之受體進行安置
依此可知為"阻止欲行不法、不當、不妥之言論"
並非為無端挑釁
況且發表阻止不當行為之言論與挑釁實有天差地別
舉例來說
某甲發言欲採不當行為如傷害別人
某乙則發言會設法阻止其暴行並保護其欲行使不當行為之對象
難道因此某乙便挑釁了某甲?
如此粗淺之道理相信有受過基本之國民義務教育便能輕易通達
但arihanta卻依此做出了相當令人乍舌之宣判
也許每一個人的成長及教育背景皆有所迴異
若arihanta有相當不同於常人之背景
本人也能稍作同理
但本人仍對該處置甚感遺憾
(2).
本人之言論主要為"設法收養野貓不讓其在外流浪"
相信發表欲暫時安置、收養野貓之言論並不會挑釁到任何正常人
至少在 Cat 板絕對不該構成挑釁
arihanta身為 Cat 板板主
卻做出如此判斷、判決
相當諷刺
(3).
依據 文章代碼(AID): #1bF-T6tA (cat)
現行板規為arihanta私人訂的
即使未經緩衝、表決
且其中也存在相當多爭議條文及標準
然其中板規D-2
板規為板面秩序維持之準則,請勿將板規當成個人鬥爭之工具。
這條是arihanta自己放上去的東西
但他卻無法判斷#1bx100wl (cat) 之發文者意圖
板規自己訂、罰則自己判
兩者邏輯卻能衝突
笑爆
(4).
過往arihanta即對本人有過失誤判決
詳參文章代碼(AID): #1atFtfUa (cat)
不論其"大街桶錯人解桶不公告、小巷說桶錯然後也不道歉"之行徑
加上此次本人向其申訴後
還裝死不理拖過受理申述期限72小時
本人寬限其時間後再去信提醒
才悻悻要本人向組務申述
可知arihanta已存有對本人立場之偏頗
而管理板務卻立場偏頗
對身為板主而言是最要不得
綜合以上
基於人貓共存之環境議題、動保法、教育程度、愛護貓隻、
板規訂定、板規執行已及對自己訂定的板規之理解能力、公正度
現身為 Cat 板板主的arihant於上述所列皆有存疑之處
並依此對本人做出不當之判決
本人不服此判決
並希望組務撤銷此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