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判決理由】
(以下節錄自本站法務部PttLawSug板 #1Er-BjUE 篇)
「二、板務各級主管是否得對使用者之建議加以管理之站規疑義:
使用者依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 26 條得於看板中對板主提出建議,
惟此規定並未剝奪板務各級主管對看板文章之管理權限。諸如板主對看板之看板文
章管理權、組長對所轄看板之看板監督權及裁決權,均未因此項站規而失效。板主
仍得依其看板文章管理權認定相關建議文章內文是否違反板規,而予以刪除或符合
板規之處分,並得因建議文已嚴重影響看板秩序而作適當之限制(如暫停討論之決
定),此決定得依板務部權限規定申訴至各級組長,各級組長依其裁決權得認定板
主對限制討論之措施是否失當。此申訴、認定之程序與前述站規之精神不相違背,
並無越權之疑慮。」
一、板主仍有權判定此推文是否影響看板秩序,故板主對建議文得依該板板規予以處分。
二、對於申訴人「所質疑的是 RURILIN 在發表己之觀感時的人身攻擊行為違背該板板規」
,本組認為Military板板主 RURILIN之處分並無不當,亦符合僅得暫時限制之原則。
其餘部分均不影響本案判決。
三、申訴人申訴板主違反其他違規行為部分,不屬本組管轄範圍,已向本站法務部申訴,
不另裁定不受理。則原確定判決該部分雖有再審理由,本組認原確定判決為正當,故
本件再審仍應予駁回。
國研院科學學術研究院 組長 Ja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