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trueamour違規*2及CHINESEMED版規不恰當

作者: viable (《私人創作》)   2012-11-17 11:37:39
1. 申訴人 ID:viable
2. 申訴看板及板主ID:chinesemed TruEamour
3. 事實及原因
(請包含事件相關文章, 未提出案發原文資料者, 申訴將不予受理)
以下分為AB兩個部份
A.違規部分有二
一、違反chinesemed版版規第六條:
9.若狀況特殊,經版主認為刻意遊走版規邊緣,造成明顯中醫版困擾者,版主具裁量權
,得與處置之。如屢勸不聽,散播不實言論,屢次發言內容不完整或不正確,未顧慮他
人觀感經勸不聽者,或任何經版主認定蓄意之行為不聽勸阻者。
中醫版版務於該版#1GcTS9rQ之判決文底下推文說期間由七天改為三天,然而事實上並非
如此 http://miupix.cc/pm-O6OEDP 左方連結為十一月十二日所擷取之iphone app影像
判決日期為十一月七日,距離十二日已經超過三日,仍顯示為水桶中,可知amourmine之推
文很明確是為散撥不實謠言,無需任何主觀判定,證據即可噹客觀的證明
二、違反Acad_discuss的#1GWJXTfN文中之規定:
「板主往後之水桶公告應指明使用者違規之文章代碼、文章標題或內容。」
法理指出:「應」為必須執行,「宜」才為建議執行
根據amourmine於上一篇(#1GedmpKT)之答辯:「您在中醫版,我舉例的偏差言論只是一
例」可知該版版務認定他的辦決只舉出其中一個點,還有依據別處,然而中醫版該篇判
決文中,只見一篇引用文章,故其違規事證明確.
B.另外申訴chinesemed版規第六條版物並未全知全能,不足以認定事討論學術或是否人身攻擊
,致使該版規定近乎文人相輕條款,不僅不合時宜,更會造就許多不公正的判決:
6.不得故意製造糾紛,以及針對特定對象(帳號或暱稱)以明示、暗示進行人身攻
擊、謾罵、侮辱、誹謗、挑釁、引戰、爆卦。(學術性專業討論,如內容經板主
^^^^
認定無人身攻擊意圖,為專題討論,則不在此限。)
^^^^
自古文人相輕,大家都知道這樣不是好事,一直以來中國讀書人的通病,而大家都知道
就如裹小腳、醃宦官,這都是不應該繼續流傳的壞傳統,該版規賦與該版版務對人身
攻擊與否的認定權.此時又牽涉到版物的所知廣博與否.在台灣的醫學中醫教育所傳成
為中醫學中的南方溫病派,在該派中,諸如癌症等皆認定為無法治療.
然而仍有其他門派有治療癌症的方法,尤其是在中國歷史上即有治療捱症的記載
http://pre-milk123.weclan.com/index.php?pl=281&ct1=9&ct2=11 該連結中即有提
及明朝太醫緩解癌症症狀,以及開始進行癌症研究之翻譯成文言文版的記載,中國傳統
傳承五千年,自明朝大規模有記錄的活體實驗到現在,活人白老鼠的份量,肯定不少於
現在科學使用的分量.
我所要說的事也是我的個人經驗,當我以為這些都是一個中醫科班級教育有看過的書籍
,而已為當中醫的人都知道這些事情為前提時,參與討論,卻很驚訝的發現居然有人一再
強調世界上沒有神醫,我當然會訝異,因為對我來說看看書,書上都有寫呀!他怎麼這麼
勇敢一直說他看不懂? 我也是很納悶 因為古代的太醫 治療皇氏家族不管是感冒還是
怎樣基本上一次沒效,還繼續咳嗽,就會被處死了.這些歷史都有記載,我所講的於史有
據.
判斷一個人是否是在討論學術這樣子的事情交予一個權之全能的版務時,肯定是大家的
福音,但是果該版務對此段史實全然無知,那他又拿什麼來判斷呢?反而是給不同派系彼
此互相攻擊,文人相輕的最好合法條款,而此時如果版務也是身處其中一派,那所有群眾
都沒有全面了解中醫的機會了.故這一個文人相輕合法條款相當荒謬,等於是再把自古
以來大家都知道的錯誤合理化,這是一種退步.
此外就所市論也不應該有任何人身攻擊的言論,在學術上看法彼此相左是家常便飯,近
代物理中就有這樣的例子,光的波動性或者粒子性兩理論互相對立,但從未在學術探討
時互相人身攻擊,也能產生燦爛的學術成果,可知人身攻擊本在學術討論上,一點兒也
不需要,依然可以討論學術,故以學術為名做人身攻擊的文人相輕條款,毫無應該保留的
理由,應予廢除.
另外,題外話,中醫版版務上一篇所辯解的內容,所指稱的不只一例,他所指的其他例子
該不會與這個相關吧,然而這些都是猜測,無人能知無人能曉得,因為amourmine又觸犯
Acad_discuss之規定,沒有人知道他在說什麼,我也很希望他能清楚的寫出來,不要隱瞞
,不要講假話,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違規.
我由衷的希望chinesemed都是不欺世盜名的版務.
4. 申訴內容: (請說明申訴理由及聲明)
A、Trueamoue 一 違反chinesemed版規,
二 違反Acad_discuss版之規定,
B‧chinesemed版規第六條助長文人相輕 不合時宜 大開倒車 相當不恰當
5. 其他:(若有其他資料, 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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