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予公司於105年5月1日與樹林公司議定,以$4,600,000向樹林公司購入一個專利權,
分二期 平均支付,7月1日正式生效。
該項專利權自105年5月1日起算尚有11年8個月之經濟使用年限,
法定有效期限尚有12年。惠予公司相關律師費用$150,000由惠予公司自付,
但專利權出售等相關規費則由樹林公司先行代付,再由樹林公司向惠予公司請求。
已知105年6月1日惠予公司以轉帳方式支付理想律師事務所$150,000及第一期專利權價金,
105 年6月15日樹林公司表示相關移轉費用共計$80,000,
惠予公司當日即轉帳支付,惠予公司於7月15日以轉帳方式支付樹林公司剩餘之專利權價金
。(本公司會計處理凡購置專利權未達可供使用狀態前,皆以「預付款項」入帳。)
請回答以下問題:
1.惠予公司應於何日認列此一專利權?金額多少?
2.請作105年惠予公司有關此一交易所有相關分錄?
3.請作105年底惠予公司此專利權之攤銷分錄?
【出處】105年會計乙級試題
【答案】無公告解答
【疑問】我看題目看到第一期專利權價金那部分就看不懂了,所以答案更不冊說了
感謝高手解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