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大愛搬家公司

作者: hcbr (hcbr)   2014-05-10 16:41:39
我有一點疑問,11年來你們公司成員不曾輪替過嗎?
你為何能斷定11年前沒有發生此事件?
就算你們公司有留有11年前所有的消費紀錄,消費紀錄有辦法還原當時搬家狀況?
如果你不是老闆,只是熱心員工,我勸你不要太深究,
下面情形我推演一下你就會明白
1.因為ID使用者已消失,你要追查只有去警局報案,因為PTT官方不會提供使用者資料,
除非你上警局報案,有公權力介入才可能
2.你真的夠熱心去備案,警察一看一定先跟你講這不會成,你還執意要告嗎?
3.你真要告,要跑法院歐,前面還得等警察去跑流程查資料,我直接貼人家寫好的
1.確認對方是指名道姓。2.毀謗的言論有針對性與獨立性(客觀的對你),如果都確定。
2.列印網頁,且將網頁存檔。
3.先向各地區的警察局(派出所)備案!沒發生什麼事,不受理報案只能備案!
然後請警員幫妳做一份筆錄!然後警方會將你的報案內容上傳至警政署的知識聯網!
請記住1.要帶證件~2.要帶列印記錄若成立會開立報案三聯單
3.領取報案三聯單(報案三聯單要保留,到時抓到人有用到)!
只要到派出所都會幫你受理,只要一間受理全國警方都知道。
4.警員會連絡電腦犯罪的警察,有較熱心的會幫你調查出發訊人的真實資料。
有資料後準備提告,提告程序有分刑事提告與民事提告程序不大一樣,法庭也不一樣,
一樣的是都要有證據,這個資訊上各地方法院網頁都有還有訴狀範例可查,
法院訴訟程序很冗長,一庭光成立後到言詞辯論前就已經至少要跑三次,
所以一件案件若拖久一些到判決確定乃至上訴到二三審,
判決確定跑法院2、30次都是很平常的事,只是在此提醒您,
網路訴訟正誤其權才能提告且除了毀謗,在網路平台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
那是公訴罪,要提告的證據還得充分,
否則還會被反告誣告,所以一定要思考再三,準備好才能行動。
紅字那邊有看到嗎?
真的跑20-30趟划算嗎?
你是老闆還無所謂,你是員工的話老闆肯付薪水讓你去告?
告一告老闆還要跟著出庭歐,這樣真的對公司營運有幫助?
作者: M1006 (M1006)   2014-05-10 16:48:00
就算找到人 也只能各說各話 誰能還原阿
作者: hcbr (hcbr)   2014-05-10 16:49:00
11年了,有些東西有可能是"歷史共業",人事全非當人各說各話
作者: JIAtw   2014-05-10 16:50:00
謝謝.你也很熱心.我要強調絕對沒有要告對方.只是要刪除文章
作者: hcbr (hcbr)   2014-05-10 16:51:00
你要求山文就是無理了,這等於壓迫言論,這個版就是維護消費者權益而存在的,說刪就刪?在你不能證明此事件不存在的前提下,你要求刪文就去備案,告
作者: kone514 (小胖龍)   2014-05-10 16:55:00
你說的就是對別人就是同行抹黑?勸你還是別在回比較好
作者: hcbr (hcbr)   2014-05-10 16:56:00
告下去讓公權力介入查清楚,不然站在這個版成立的立場,要求
作者: kone514 (小胖龍)   2014-05-10 16:56:00
不覺得你們公司因為你的回文名聲變的很差了?
作者: kone514 (小胖龍)   2014-05-10 16:57:00
本來還不知道有這篇文感謝你的回文讓我不會用你們公司搬家
作者: hcbr (hcbr)   2014-05-10 16:59:00
你可能不了解這個版的風氣,這裡不是一味無理的攻擊店家,一些無理要求奧客跑來PO文還不都被人噓,這裡大都是站在"理"
作者: BLE (落石)   2014-05-10 17:01:00
刪除文章...除非你能證明他真的是錯的 不然你不能要人家刪
作者: hcbr (hcbr)   2014-05-10 17:01:00
字那一邊的人,如今,你有站在"理"那一方嗎?
作者: tks9527 (謝謝你9527)   2014-05-10 17:02:00
11年了,過追訴期了還去警察局??
作者: JIAtw   2014-05-10 17:03:00
hcbr我第一次使用PTT.你說的我認同.不能阻止別人言論自由.
作者: ffhh (冰封雪藏的火熱)   2014-05-10 17:03:00
2003..青春美好的回憶哪~ 雅典奧運 南亞海嘯還沒發生的時間點
作者: pretzel (椒鹽卷餅)   2014-05-10 18:09:00
11年了 怎知不是真的 還要求刪文實在是...
作者: longya (嗯)   2014-05-10 18:51:00
動不動就想告人的公司…我知道以後搬家要先剔除哪一家了
作者: licht   2014-05-10 18:54:00
拿什麼理要求刪文啊......另外推樓上long大
作者: fireflyyen (夕殿螢飛思悄然)   2014-05-10 20:09:00
板規4.3.3請參考,若無法還原當時情況,基本上要求對方刪文是不合理的,其次板主也無權刪除文章(除非違反板規
作者: gmoz ( This can't do that. )   2014-05-10 20:53:00
JIAtw 你能做的 就是好好寫一篇感覺得到店家誠意的文章來回覆那篇文
作者: hcbr (hcbr)   2014-05-10 22:08:00
g大,不用了拉,11年後人事全非,再扯也是張飛打岳飛...這間公司還能開到現在,過了11年,表示他們有通過市場考驗呀所以說這家公司糟糕?我認為不至於很差拉,差的早被市場淘汰了
作者: JIAtw   2014-05-11 03:10:00
fireflyyen-你說的很清楚.謝謝gmoz謝謝你的建議hcbr.像你這麼理性熱心的人我只能對你說讚+感恩
作者: smano (小喬)   2014-05-13 00:45:00
特杝要求刪文還真的讓人覺得此地無銀三百兩…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05-13 15:38:00
11年就算亂寫追訴期也過了 XD
作者: bencheming (斑鳩明)   2014-05-14 13:21:00
大愛搬家,好的,不會往來。
作者: abyz (妳們來吃烤雞吧)   2014-05-15 02:23:00
來晚了好像錯過什麼了 不過辜了一下狗看到之前的回應了這種回應的態度 嗯嗯… 知道哪家公司要跳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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