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版上高手,關於在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第四章之一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第116-3條
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其地面照度基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空間種類 照度基準(lux)
一. 停車空間(室內) 六十
二. 停車空間(室外) 三十
三. 車道 三十
四. 車道出入口 一百
五. 安全梯間 六十
六. 公共廁所 一百
七. 基地內通路 六十
八. 避難層出入口 一百
請問"車道出入口"跟"避難層出入口"的範圍該如何界定?
由於照度是要用lux/m2,故想麻煩了解的版友協助解惑.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