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18 中國時報 朱建陵/綜合報導
據《新華社》報導,大陸廣電總局電影局昨公布《關於加強海峽兩岸電影合作管理的現
行辦法》。根據辦法,凡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台灣影片,作為進口影片在大陸發
行,不受進口影片配額限制;同時兩岸合作攝製的影片在大陸發行享「國產影片」待遇。
辦法規定,台灣拍攝的華語影片是指根據台灣有關條例設立或建立的製片單位所拍攝,
擁五○%以上影片著作權華語影片。該影片主要工作人員組別中台灣居民應占整體員工數
五○%以上。
辦法說,由大陸中國電影集團公司進出口分公司統一進口,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經
營台灣影片的進口業務。進口供公映的台灣影片經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根據《電影管
理條例》審查,取得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頒發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後,方可
發行放映。凡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台灣影片,作為進口影片在大陸發行,不受進
口影片配額限制。
關於兩岸合作攝製電影,辦法說,聯合攝製的電影,故事情節和主要人物須與兩岸有關
;聘用境外主創人員,應經廣電總局批准,其中飾演影片主要角色的主要演員中,大陸演
員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其他主創人員可不受比例限制;經批准,合作攝製的電影底片
、樣片沖印及後期製作,可不受特殊技術要求限制,在台灣完成;根據相關規定,兩岸合
作攝製的影片在大陸發行方面,享國產影片相關待遇。
對於台商投資者在大陸投資改建影院,辦法要求參照《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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