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雖然本次有補助購機,但公司必須也要投入相當金額,偏遠地區航線,就已經是
控制在不會賺錢狀況下,雖然經營權10年可以延長5年,但怎麼說15年之後還是要來一次
雖然有經營過的會加分,但這樣的經營年限對於航空公司而言投資而言,就是把錢丟到
水裡,無法回收,它可能要找別的事業去補貼航空這的收入,對於商人而言投資者要
丟一塊錢可以回來兩塊錢這樣,但你的這條航線目的就無法賺錢。
2. 航空業從經營到技術面都非常複雜,需要長期培育人才,一間公司只能保證存活
最大15年,那進去的人一定想辦法要跳出來到更好的(魚躍龍門...嘛),那公司一直都
在培育新人,人力也會在低檔,真正人力計算不應該是在點人頭,而是戰力的提供。
3.政府的責任? 民眾基本行的權利應該由政府保障,而不應該用這種方式,反正我都
丟給業者去作,我就寫一個規定說每天飛幾班,然後可以不要去思考經營效率的問題?
用官僚體制看待合約,就會有一些無效率的經營方式...現在已經不太流行甲乙方那種
高低對等,真正的政府民間合作不應該是這樣。
4.大型航空公司企業責任,企業取之於社會應該回饋於社會,因為說航線不賺錢可以不接
,但是公司企業責任在哪裡,辦個幾場公益活動就是回饋社會? 企業責任應該更實質更
長久,對於小型航空公司經營和技術面應該要有援助。
台灣偏遠地區航線應該學習天草航空建立方式,不應該再用這種標租模式
1.政府和民間合作,天草航空是地方出80%,日本航空20%方式經營,因為天草主要負責
當地民眾往來外地之間重要運輸,理當地方政府就有責任跟義務擔負經營權,而日本
航空主要是負責航機務技術支援以及航空業經營顧問建議,現在政府與民間不應該是
甲給乙方壓力,指者合約書沒作到就要罰你錢,而是互相合作,因為沒弄好就會像台東
一樣,新業者攤手說飛機進不來,舊業者就拿蹺要求拔掉新業者的經營權,那你舊業
者還有心經營嗎,法律問題那是主管機關自己要處裡問題,業者應該是做好飛航安全。
我們不是要從兩個爛蘋果選一個比較不爛的吧? 不應該是這樣吧。
2.大型航空公司企業責任履行,大型航空公司在技術面有較多的資源可以利用,小型
航空公司沒有這麼多,航機務是飛航安全重要的工作和深奧的技術,藉由大公司入
股培育技術人才,飛安最重要就是有紮實完整的訓練,另外有經驗的人力提供公司
技術協助,可以加速航空公司經營效率,要不然文件整天退來退去也不是辦法。
政府應該根據大型航空公司投資在小型公司狀況,設定減稅。
我相信改善偏遠地區基本民行問題,對於民眾更有感和細水長流...
3.穩定的公司,才有人願意待者,誰說到航空公司上班一定得要到西部,一間穩定的公司
提供當地人就業機會,或許薪水跟大航空公司有落差,但是在外地上班得還要加上房租
定期返家的交通費,或許有一份至少大概落差約5%至6%左右的薪水,應該是可以接受,
也因公司大型公司栽培,而不會讓員工感覺很沒有未來,沒辦法學習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