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感謝其他朋友幫忙挑出小弟先前po文的一些bug
包括馬公20跑道雖無精確性進場,但不該說是「目視」等等
這一方面當然是小弟的專業度還是不足,
二方面是當初為把事情寫得比較淺顯所致。
不過對於段宜康委員的發言,我還是覺得,
連跑道數量與號碼指向都不知道,實在很難想像他對這件事情的認識
(至少那時的看法,不是後來修正版)能有太高建設性
另外,立委往往第一時間發表意見(結果也因此付出代價)
不過反正他們有言論免責權,而且社會大眾大概也很習慣立委信口開河
但是檢察官起訴書可是正式的法律文件
代表檢方對本案的調查結果
是用來證明某人有罪或無罪的
結果卻出現如此離譜的錯誤,實在很難令人想像為何會發生
*************
飛安會的調查,開宗明義就強調,「探因」不是為了刑事追訴
而是為了避免再度發生失事
因此飛安會的調查,其實是不強調責任的,會把所有的因素都舉出來
包括他們認為並非導因此次事故,但值得改進者
但是檢察官的起訴,就是要「究責」,找出哪些人得要為這件事情「付出代價」
因此要列上清單,標準絕對比飛安會調查嚴格的多
荊元武拒絕讓班機由02反跑道降落,
後來20跑道天氣變好,飛機便由20降落,其中一架飛機摔了
摔掉的原因(根據飛安會報告),是天氣又變壞、飛行員看不到跑道還硬降
因此如果荊元武准許GE222以02跑道降落
的確不會發生後來墜落在20跑道以東村莊的事件
純就因果關係,這是說得通的
不過我們以日前內湖女童命案為例:
如果「小燈泡」的媽媽決定早五分鐘出門
如果她們決定在家等待親人
如果親戚不是那時候從花蓮回臺北
如果她去上一般的幼稚園....
結果慘案都不會發生
所有事件的發生,其實都是一條長長的鍊子
切斷了其中一截,結果就會變得完全不一樣
但是能否因為最後結果是個悲劇,就歸咎每一個鍊結?
小說家可以感慨於what if,飛安會或民航局應該把所有系統內的bug都揪出來
檢察官不行,檢察官只能管,誰要為『GE222砸下來、死了48人』負責?
這裡的「負責」代表的是,國家必須要對其進行懲罰
(先不討論一般非蓄意犯罪空難,需不需要起訴的問題)
***********************
另外就是,到底當時02跑道能不能降?
根據馬公機場的作業規定,尾風達到五浬就必需換跑道
如果飛行員認為必要,可以申請反向起降
(所以李姓督導跟荊元武說「責任由飛行員負」)
在每年夏季天駒(戰鬥機)駐防期間,由部隊高勤官核准
復興自己對ATR的規定是:順風最大降落限度是10浬
雖然有網友表示,事實上即使20浬,即使跑道是溼的,也降得下來
我不是機師,對此只能尊重
不過這樣絕對已經違反該公司的規定
************************
小弟上次文章發出後,很多人因此覺得:荊元武「苦口婆心」或「至少救了一架飛機」
對於這種迴響,老實說超出本意
我沒有任何要捧他的意思,只是要聲明在邏輯上,
「荊元武拒絕02降落」絕非「GE222墜毀」的充分條件
不談邏輯談現實
以當時狀況,如果准許飛機用02降落
也可能發生「尾風太大,還是轉20跑道」
甚至「尾風太大,降落失事」
另外那場12分鐘對談(1837~1849),只能展現荊元武堅持不讓飛機順風降落
理由當然是怕出事不願負責,但是否也代表他對飛安的觀念?
但事實情況是,立榮與復興在他繼續碎碎念的同時
都已經接到新的氣象報告,轉往20跑道進場了
因此「12分鐘對話」一事,對於空難的發生,更是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僅是「責任有無」,甚至連故事的因果都談不上)
真正的受害者,大概只有聽訓聽到耳朵長繭的李督導(哈)
荊元武是否可能不清楚ATR的性能、各項操作限度?可能不清楚。
是否可能不知道馬公機場允許飛行員申請順風降落(並自行負責)?可能不知道
但若說他犯下過失致死,該為48條人命負責?
若說他巴拉巴拉和李督導講了12分鐘電話,因此導致GE222摔掉?
都不是公平的指控
*****************
更進一步說,
先進國家似乎很少對這種一般性空難(有蓄意犯罪者情況不算)提出刑事追訴?
通常即使有人員疏失,當事人即使沒死
也都是行政懲處(停職),或是求償(例如控告公司維修不當、訓練派遣有問題)
我國的檢座與監委卻總是很愛插一腳?
問題是,飛安調查是何等專業的學問,這些調查者到底懂得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