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威航大量解僱協商 遭疑違反行政程序法

作者: Answerme (出租--近東吳城中西門町)   2016-09-20 12:15:48
苦勞網記者 王顥中 張智琦
"威航關廠歇業後,旗下的所有員工都會受到波及,包含地勤、內勤等,確實不限於空服
員這一職種。因此,空服員工會也強調並沒有要「代表所有威航員工」,而只是代表空服
員。但根據《大解法》第七條:「協商委員會協商達成之協議,其效力及於個別勞工。」
換言之,若協商代表是由空服員工會推派,那麼協商結果不可能只限定作用在空服員或者
工會會員身上,而必然是及於全體個別勞工。
對於這樣的法律爭議,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坦言,問題有些麻煩,因為《大解法》在
立法時的精神確實是傾向「企業工會」;但若從法律條文來看,又會傾向目前空服員工會
的見解,因為文字明文是只有寫「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並沒有說清楚是什麼工會

鑑此,林佳和建議,法令上可能有兩條路走:第一條路,是先由職業工會辦理勞資會議勞
方代表改選,再由勞資會議推派代表。
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
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由該企業工會辦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林佳和認為,
此處的立法精神就是要保障勞工所加入事業單位範圍外的工會也可辦理選舉,應可類推到
職業工會。例如套用在本案中,可由空服員工會辦理威航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改選,再由
勞資會議推派大解協商代表。
第二條路,則是比照《團體協約法》的複數工會規定。根據《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四項
,當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時,他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
人數比例分配產生。林佳和表示,勞資會議雖不是工會,不存在「兩個工會」,但也可類
推適用,由威航現有的勞資會議代表,以及職業工會,在雙方同意下,依比例各推派代表
。可以由空服員工會來代表空服員,由勞資會議推代表涵蓋其他職種。
林佳和所建議的後面這一條路,其實就接近空服員工會最初的提案。"
www.coolloud.org.tw/node/86311
: 空服員工會表示,連一般的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勞方認為有必要時,都可以委任信任的

: 助者,威航涉及250多人的大量解僱案件,勞方想要請代理人入場協助,卻遭到台北市

: 府的拒絕。1050919
作者: yoshilin (明明可以靠臉吃飯)   2016-09-20 19:43:00
要學學收費員的毅力
作者: kugh2005 (我愛台鐵)   2016-09-21 00:52:00
收費員面對的是政府,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加上選舉等因收費員面對的是政府,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加上選舉等因素可以取得比較好的籌碼,威航如果不趁公司還在談好條件,自己塗牛屎的機會比較大......
作者: adon0313   2016-09-21 20:04:00
把這比成收費員....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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