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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諾富特破門侵害居住自由 飯店總經理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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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吳東牧 / 台北-桃園報導
兩年前王張會在桃園機場旁的諾富特飯店舉行前夕,經濟民主連合成員賴中強、嚴婉玲等
七人事先投宿,卻遭飯店人員破門而入。桃園地院日前認為闖入客房的飯店總經理韓耕瑞
(法籍)、副總經理傅大吉,以及總工程師羅健維,觸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各處拘役
二十天,得易科折合新台幣兩萬元的罰金。該案仍可上訴。
2014年6月25日,經濟民主連合成員賴中強、嚴婉玲、侯百謙、簡年佑、蔡明穎等共七人
,為抗議將於當日下午在桃園機場華航諾富特飯店舉行的兩岸王張會,於凌晨進入飯店,
投宿事先刷卡預定的兩間客房。第二天上午,被告三名飯店人員,以有五名住客不願登記
為由破門而入,要求七人離開。但稍後飯店人員離去,七人卻遭門外重重警力限制自由。
三項官司 諾富特一審已輸兩件
賴中強等人事後提起自訴,追究飯店破門者無故侵入住宅等刑事責任。飯店為被告三人聘
請律師,辯稱該事件起因於賴中強等人超過規定入住人數,有五人不願按規定登記,入住
後又形跡可疑。被告等人為維護飯店權益與住客安全,才在警察同意下破門。被告說,自
訴人受飯店退出之要求仍不離去,也是侵入住居,被告行使的是正當防衛權。
但法院認為,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是為保護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
內干擾破壞的權利。旅館房間是提供旅客起居的場所,具有住宅性質。旅客對於住宿的旅
館房間擁有支配監督管理等使用權,屬於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所要保護的對象。在賴中強
與嚴婉玲與飯店訂有租賃契約的狀況下,其他五人是經由賴中強、嚴婉玲同意使用房間。
因此縱使他們不願開門辦理登記是事實,飯店也無權要求他們離開,遑論主張破門而入是
出於正當防衛。
賴中強等人為追究飯店及員警責任,共提起三件民刑事訴訟。除了日前宣判的這件無故侵
入住宅官司勝訴之外,賴中強、嚴婉玲二人分別對諾富特飯店及本案三名被告求償三十萬
元一案,四月底桃園地院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賴中強六萬五千五百元。另起控告航警局
警員限制行動自由的案件,法院還在審理當中。
未登記住房違規在先?
被告韓耕瑞在辯論時表示:他一直遵守台灣的法律,說他們是罪犯太過沉重。他說,案發
當時他才來台灣四個月,連台灣總統是誰都不了解。但根據他的住房經驗,看到有房客沒
有登記卻不出來,他覺得要做出行動。而且這項行動是警方指示他飯店先把門打開,之後
警方會接手行動,因此他無法拒絕。
韓耕瑞也辯稱,是賴中強等人先不遵守飯店規則,以及觀光局等相關單位的法令,要求住
客必須登記的規定。況且賴中強也簽了同意書願意遵守飯店的規則,飯店員工也提醒他相
關規定。他說,破門的狀況是賴中強等人「慢慢累積造成的」。
但法院認為,即便入住的七人當中,有五名房客未登記,且人數超過規定,可能對飯店造
成損失,但這些金錢上的損害,可以在退房辦理時再請求。飯店人員在賴中強等人並沒有
明確表示會拒絕支付另五人超過規定住宿費用的狀況下,以「拒絕辦理入住登記」做理由
,強行闖入,並不合法。
至於韓耕瑞說破門行動獲得警方同意,但法院認為飯店沒有提出證據。何況賴中強等人只
是拒絕辦理登記,並非刑事被告、犯罪嫌疑人、現行犯、脫逃者,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們在
飯店犯罪,即便是警察,在沒有搜索票的狀況下進入房間也都會違法。
判決強調,進入他人居住的住宅,會對他人造成身體、自由、財產、名譽等相當大的影響
,因此除非得到居住權人的同意,原則上必須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且必須由法官、檢察
官、司法警察等人執行。
飯店稱賴中強等人形跡可疑
飯店方面另辯稱,賴中強等人進入飯店後,先是在停車場逗留,入住後又不時進出房門,
甚至進出安全梯,並在外觀察環境,行為可疑,不像是一般投宿者;加上當天飯店有王張
會進行,維安提高,副總經理傅大吉特別上網查詢賴中強等人的身分,得知他是「知名抗
議律師」。基於上述安全理由,有必要進入賴中強等人投宿的兩個房間查看。
但這份判決強調,法院相信王張會在諾富特飯店舉行,讓飯店人員承受壓力、提高警覺,
因此帶著有色眼光,看到賴中強等人進出房門、安全梯、觀察環境等等一般旅客也會做的
正常行為,也覺得可疑;但賴中強等人這些行為,是否危及飯店安全,應該以一般不帶有
任何偏見的態度客觀評價。況且根據飯店的安全總監,以及另一位曾在諾富特飯店任職的
前員工出庭作證時指出,這些行為,並不會危害到飯店,平時也不會覺得那樣叫做「形跡
可疑」。
主管命令難為?
被告諾富特的副總經理傅大吉辯論時表示,他「高度敬佩」也支持賴中強等七人參與台灣
社會運動、「對抗一個強國」,自己也參加過幾次社運。但當下立場不同,他必須在飯店
盡責,「保護兩個房間內的客人」。
傅大吉的辯護律師主張,賴中強等人投宿目的是為了抗議王張會,不是一般住客,不是刑
法無故侵入住宅罪要保護「住居安寧」的對象。而他的被告進入客房也非「無故」,應當
無罪。不過法院在判決中表示,自訴人等七人入住後,的確有在房內休息的事實;且被告
方面並未提出相當理論,證明旅客向飯店承租房間,會不會因為使用目的不同,就讓房間
供旅客休息、居住的本質不同。
當天闖入客房中層級最低的總工程師羅健為辯稱,他基於「長官」的命令不可違抗才闖入
賴中強等人房間,否則考績甚至飯碗會受影響。法院認為,下屬抗命卻有可能影響工作或
考績,但也不能在旅客未同意下打開房門。畢竟長官之命於法無據,沒辦法因此讓執行的
下屬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