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erfa (OZY)
2017-10-26 16:28:42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710260212-1.aspx
(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26日電)復興航空去年無預警停業,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民用航空法
修正草案,規定航空公司在停業前應先訂定計畫,經交通部核准確實執行,否則可對負責
人開罰最高新台幣2億元。
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在會中表示,這次在民航法中增訂民用航空
運輸業的退場機制與相關罰則,對健全民航業管理有所助益,應加速推動。
交通部長賀陳旦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復興航空無預警停航後,交通部認為應對航空
業不可預期或惡性停業加以規範,加重對事業跟負責人的處罰,已起到警惕的作用。
根據民航法修正草案規定,航空公司在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提送計畫,經交通部核准後2
個月才能停業或結束營業。
草案並針對航空業與航空業負責人分別訂定罰則,如果未依規定申請核准,或未依核准計
畫執行,將可開罰業者60萬元到300萬元,並廢止許可;負責人則可罰1000萬元至2億元。
復興條款,適用於私人航空公司。如為國營,不知罰誰?
希望陸上與海上,也有類似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