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s61y527 (誠-實-念-佛)》之銘言:
: 討論串講這麼多,如果那個原PO真的違約,
: 請航粉拿出她違約的條款、依據,我幫航粉們貼好網址了
: 盡量找https://reurl.cc/Dva6R
: 當個消費者還要擔心公司漏洞被人利用,這間公司資本額這麼多個億,
: 連個顯而易見的漏洞都填不起來,我看裡面一些部門可以關了,
: 寫個「基於航空公司的優惠政策,旅客回程不得無故放棄第二段行程,否則航空公司
: 有權追討優惠票價或行李費用之差額。」這麼簡單的條款都立不出來?
: 阿阿阿 ~~我知道,航粉用心良苦啦,怕這件事情見光死,也用不到這漏洞了...
: 省還要更省對吧?
: 想必他們發生紛爭,自我介紹都是:您好,我品德高尚,不欠錢的!^^
: 台灣靠這個就創造世界奇蹟了啦~~不用靠契約,靠什麼契約。
幹,第一次遇到法盲除了不懂法律之外,還看不懂自己貼的內容.
你有認真看你貼的條款嗎? 我想你應該沒看,不然就不會寫一篇漏洞百出的廢文了.
自己無知還敢那麼大聲.
你自己去看這一條:
5.3 行程
除航空公司另有規定外,票價是適用於公告的行程上。 若兩種以上的行程使用同一票價
,
旅客在開票前需先指明其行程。若未指定行程,則由航空公司決定之。
看著上色的部分,請問你,當事人買的票是 HKG-TPE-VIE- TPE- HKG 還是 HKG-TPE-VIE-TP
E?
航空公司給當事人的票價是哪個公告行程?
人家兩種行程票價本來就不同..
香港來回是一種價,香港去,台北回是一種價.
誰跟你說 少一段TPE-HKG是一定比較便宜?消基會?消保處?還是公平會?
訂票的時候航空公司有這樣跟你說?
自己一廂情願,還要怪人護航.
法盲又理盲才是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