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華航超賣機位硬把機位抽掉

作者: T50 (打不贏二二)   2018-12-31 02:16:25
: 最後,我並沒有檢討消費者,我只是覺得CI的鍋沒有這麼大,只是比較被動而已就被砲很慘
:
: 當然CI也有要改進的地方
:
: 最後個人看法,OTA少碰,被雷一次就怕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41.82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546101090.A.BA6.html
: 噓 T50: 不,絕對是華航的鍋。因為傳統航空公司,是承攬客戶的運輸 12/30 00:40
: → T50: 契約。當pg跟trip成功訂位後,消費者與華航契約成立 12/30 00:42
: → T50: 無需釐清這中間的商業關係。至於華航的損失,應由華航 12/30 00:43
: → T50: 自行向pg求償。而不是甩鍋給消費者,假裝忘了該履行合約 12/30 00:44
:
: 我認為是消費者和PG的契約成立,不是CI,PG有義務要把消費者送到目的地,至於用的方法是使用CI的運輸服務
:
: 看了原PO的票號是829開頭,表示這是PG開的票不是CI,所以契約是和PG定的
:
契約這東西,基本看經驗,
如果違反直覺的話,請直接翻閱契約文本,
老實說你的答案很違反直覺,所以我先翻閱了天合聯盟的規定
"其他條款與條件的詳細資訊可從相關天合聯盟成員航空公司、本網站的相關部分或相關子
域或服務供應商(如適用)處獲得。"
這邊說找CI或PG。那我先找CI看看
"2.2 共用班號
在某些運送服務上,華航可能與其他航空公司使用「共用班號」之安排,「共用班號」指
雖然旅客已跟華航預訂機位,航班卻可能由另一航空公司執行實際運送行為。如該航班使
用共用班號,華航或其授權旅行社會在旅客訂位時通知旅客實際運送航班之另一航空公司
名稱。當機票上顯示華航為運送人或標註為「CI」航班,且華航對該旅客負有法律上賠償
責任時,則本運送條款適用於華航之航班或航段。於美國機場發生長時間機坪延誤之情形
時,若共用運送人(Marketing Carrier)與實際運送人(Operating Carrier)間之航機跑道
遲延應變計畫不同時,應依實際運送人之長時間機坪延誤應變計畫規範旅客權益。"
這裡強調,
華航認為共用班號就是實際運送的航空公司的鍋
"3.1 機票是契約的表見證據
3.1.1
機票是航空公司與機票上所載姓名的旅客之間運送契約的表見證據。航空公司只載運持有
機票,或持有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發出之已付清或已支付部份票款證明文件的旅客。機
票屬於開票航空公司之財產。記載於機票內的契約條款係摘錄本運送條款中之部份條文。
"
代理人開出的也可以喔!!!
(其實很正常啦,本來就這樣...)
好吧
華航沒特別解釋共用航班他們怎麼負責,
只好查詢曼谷航空。
"
2.3 Code Shares
On some services we have arrangements with other carriers known as "Code
Shares". This means that even if you have a reservation with us and hold a
ticket where our name or airline designator code is indicated as the carrier,
another carrier may operate the aircraft. If such arrangements apply we will
advise you of the carrier operating the aircraft at the time you make a
reservation."
好啦,直接寫責任就是實際飛的航空公司。
所以別再凹跟誰買找誰負責,
那個是指代售的公司"實際上"詐欺了你,根本沒做代售
但如果代售完成,你就是華航的消費者,
所以無論是codeshare或是OTA的票都是一樣的保障。
沒有保障的是航空公司不熟悉商業契約常態的法盲服務員
謝謝
補充一下,其實反向思考一下,
如果代售跟航空公司可以切割,那各航空早關了售票的網站啊,
歐洲可是規定了至少要賠償多少耶,
航空公司嘴一句那是OTA賣的不就省一堆錢?
作者: ilovejesus (給他們機會吧!)   2018-12-31 02:45:00
就民法看,華航是契約當事人應該不是問題。現在主要爭點我覺得是代理行為是否有瑕疵。
作者: T50 (打不贏二二)   2018-12-31 02:50:00
如果非代理的契約瑕疵或給付行為的瑕疵。只有CI與PG的契約有可能產生爭議。根本就不甘消費者與承運者間的爭議啊
作者: ppkscyc (ice)   2018-12-31 03:39:00
你的反翻譯跟條款實際的意思都不同呀首先代理指的是OTA OTA開出的297開頭的票才是華航負責的範圍 829的票所有人是PG 這個已經不是代理的行為了而是PG向CI買位置 消費者的契約是跟PG 有任何糾紛只能是PG負責 然後PG再跟CI處理賠償問題 這個案例CI跟消費者沒有任何契約 有任何事只能透過PG向CI協調/抗議/...和透過OTA開出297的票不同 297華航得負責像是去年alitalia的商務票價bug 055Alitalia本票全部都被取消了 但是006 delta出的票az飛的 在航段被az取消後有人成功向delta要到把票恢復 reroute其他航空因為006的票delta得負責 AZ不認這張 DL得找其他辦法
作者: elguapo (HPHT Synthesized)   2018-12-31 09:52:00
PG不是天合聯盟成員,不能拿天合的規定來看吧?
作者: T50 (打不贏二二)   2018-12-31 09:56:00
樓上上,這票叫codeshare上面寫的很清楚,不是PG承攬華航基本一樣。只是有但書天合說,看各家規定。沒有管
作者: s6525480   2018-12-31 11:36:00
什麼東西
作者: cAMP   2018-12-31 12:20:00
英文完全看反也可以理直氣壯講很大聲也是奇妙
作者: cutewhale (小魚大笨蛋)   2018-12-31 13:48:00
英文的部分只是說明買PG code share..PG會說明是那一家執飛,第二段中文說機票是開票航空公司資產。這個案例應該是PG.
作者: nyrnu (B-18901)   2018-12-31 14:27:00
同意樓上cute/cAMP+1,機票上A的名字A負責,法院判例所在多有隨手舉判例,CI票/法航飛,結果搭機時出狀況,回來當然是告CI
作者: ilovejesus (給他們機會吧!)   2018-12-31 18:56:00
長知識了,所以PG才是契約主體。
作者: jimmy1013 (min)   2018-12-31 19:56:00
原來不是英文不好,看原post的東西一頭霧水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12-31 20:58:00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1704110242.aspx按這新聞來看,長榮的規定也是這樣也,不是自己家的票先拉掉...
作者: nyrnu (B-18901)   2018-12-31 21:57:00
樓上連結是針對往返美國遇超賣的處理(書面規範/篩選/賠償)
作者: picabenben (Benson)   2017-01-01 17:56:00
上面寫說 通知旅客實際運送航班之另一航空公司名稱。當機票上顯示華航為運送人或標註為「CI」航班,且華航對該旅客負有法律上賠償責任時......是我理解錯誤還是?這句話不就代表上面開的票號或者壓的航空公司就是該航空公司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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