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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樂桃條款」6月前上路 轉降未讓旅客下機須清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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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樂桃航空2架班機去年10月因故轉降桃園機場,卻未讓旅客下
機或入境也未向旅客說明,引發爭議。民航局擬修訂「樂桃條款」,明訂航空公司應清楚
說明原因與處理方式,若經要求而不改善,可以開罰60萬至300萬元,最慢6月前上路。
去年10月16日,高雄機場因有飛機爆胎,導致機場暫時關閉,樂桃2架從大阪、沖繩飛往
高雄的班機轉降桃園機場,但未讓旅客下機或入境,且未向旅客說明,直接原機返回日本
,引發旅客不滿。樂桃事後補償旅客4000元與Peach點數1400點、折合新台幣約1400元。
樂桃事後解釋,考量協助旅客完成入境程序、準備旅客由桃園至高雄的交通替代方案,可
能耗時且造成旅客更大不便,而未讓旅客下機。為避免類似爭議重演,民航局本月預告修
正「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要求航空公司須清楚說明。
現行辦法規定,原訂於我國機場起降的航班,因故轉降於境內其他機場時,若短期內無法
飛往原本目的地機場且轉降機場條件許可,航空公司得視乘客需求,審酌實際情況並協調
機場相關單位同意後,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
民航局表示,實務上有航空公司因故無法安排乘客在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例如沒有配合
的地勤業者,或受限於空勤組員執勤時間限制等因素。為讓乘客充分了解資訊,避免衍生
爭議,修正草案明訂,應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與處理方式。
民航局指出,當航班轉降機場時,是否協助旅客下機或入境,須視航空公司實際作業情況
,無法統一規範,原則上應讓旅客下機,若有困難則須說明原因,去年樂桃衍生爭議,即
為完全未向旅客說明原因的情況下,直接原機返回日本。
修正草案預告期為2個月,預計4月3日後進入後續法制作業程序,民航局預估最慢6月前上
路,未來航空公司若未向乘客清楚說明原因與處理方式,且經要求而未改善,民航局將依
民航法處以60至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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