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wa317 (無)》之銘言:
: ※ 引述《zkow (逍遙山水憶秋年)》之銘言:
: : 回應長榮航停發年終,工會:錯愕
: : 針對長榮航空宣布,如果罷工造成公司虧損將停發年終及停發優惠機票一事,桃園市空服
: : 員職業工會表示,會員看到公告後十分錯愕,且感到相當惡意。
: : 工會表示,公司這項公告違反工會法第35條不得打壓工會的規定,另據106年勞裁48號案
: : 判決前例,勞動部已判定華航停止員工優待票的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 : 工會也質疑公司先前的態度是基於飛安理由,絕對不支持禁搭便車,一個飛機不能有兩種
: : 待遇。但是這項公司明顯針對工會會員「差別待遇」,這一切再再證明所謂一視同仁只是
: : 個話術,有的只是對工會的敵意,打臉董事長的說法。這樣敵意工會的態度,如何開啟誠
: : 意協商?
: : 最後工會強調年終及員工票,長榮航空都可以想給就給、不給就不給,反覆無常。這也凸
: : 顯了工會籌備這場罷工行動的正當性,工會唯有團結起來爭取對等協商、產業民主,才可
: : 以免於隨時被威脅的恐懼,得到較為安穩的合理待遇。
: : https://news.sina.com.tw/article/20190508/31217070.html
: 我們來看看工會法第35條
: 第 35 條
: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
: 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
: 、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
: 待遇。
: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
: ,無效。
: 長榮並沒有威脅員工不能加入工會
: 只是表示,若罷工而影響公司獲利,將停發年終及相關員工福利
: 這哪有威脅員工?
工會法
第 3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
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
、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
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
,無效。
第 4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
第四款規定,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
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
定,未依第一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
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