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應該有很多人對於工會要爭取勞工董事的訴求非常不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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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工代表以比照政府獨立董監事地位派任的規定,基本上這措施會有政府與資方立場不
同時的問題,而勞方自行選舉指派董事代表的制度,基本上是屬於營利社團法人的參與治
理機制,沒有庫藏股代表或是其他股份代表的資格,基本上也是不合乎現行公司法的規定
,而且在屬性上屬於獨立董監事的條件,因為勞工董事代表必須符合勞動部規定的必備身
分資格要件,而勞工董事的選舉與任用就必須有法源足夠的依據,否則就是工會團體理事
長或其指定代表兼任。以工會成員兼任勞工董事固然足以代表勞工,但是工會成員是受雇
勞工,董事身分則在法律上不是屬於勞工身分,於是勞工董事具有雇用者與受雇者雙重身
分,在民法上又有不得雙重代表的限制規定,所以勞工董事出席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意見,
就會發生利益衝突與利益迴避的法律問題,如果法律修訂時沒有針對這個問題,提出特別
的管理規定以避免利益衝突問題,那麼這次勞工董事的修法提議顯然就太粗糙了。如果我
們不能考慮好每個法令環節,就算立意良善但執行上也會有所障礙,因為人對於利益的誘
惑是很難避免的,尤其「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又已經成為國內法,這種利益衝突的應用上
也適用這公約內容,如果遏止與預防顯然應該事先防範,否則出現空窗期又會出現更大的
問題了。
民營企業增設勞工董事牽涉非常廣,行政部門跟立法部門都尚未有共識,我實在不了解
為什麼要拿來當成罷工的訴求,而且這個訴求遇到問題時在依法無據時要如何仲裁?
再說,這個訴求跟旅客完全無關呀!!憑什麼拿來當成綁架無辜旅客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