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是典型(訴訟)權利濫用的情形,
(俗稱濫告)
(臉書上有道友是稱之為「恐嚇」)
因為即使法律行為一部無效,除去該部分,
他部分仍可以有效(民法第111條),
更何況長榮空服的罷工又不是只用勞工董事這理由,
主要是外站津貼,外站津貼當然是調整事項,
原告方是派律師提告,不可能不知道這些。
律師亂告一事:
聯電宣家二代婚變濫訴 律師被律師公會移送懲戒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52299
濫告在日本裁判實務上,
被認為構成「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相當於我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台灣已有法院承認。
濫告是台灣司法系統一直overload的主要原因,
太多法官不堪負荷,相信法院態度只會愈來愈開放。
(當然 面有一大部分是官僚主義造成的低效率,例如這種濫告,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項是可以逕駁回的。相信這也是原告不提假處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