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ntex01 (tears in my heart)》之銘言:
: 那問題來了,什麼叫行為部分無效?什麼教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
: 到底符不符合要件不就要律師去法庭上攻防讓法官判出來的?
: 還是你覺得你自己就法官,可以自由心證的認定就有法效可以強制執行?
: 上法院本來就不一定要有結果,本就是達到目的的手段之一.
: 法律上有爭議不就是該上法院給法官判?難不成找你調解?
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
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
845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這是法官的常用例稿,
「不經言詞辯論」, 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