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otepad67 (甄姬拔劍)》之銘言:
: 一、25人曠職:
單就這一點來說, 長榮的立場有提到一個很重要的東西
"法院判決",這是今天提到的,也是今天堅持提告到底的理由
法理的部分, 有興趣的去GOOGLE ,我在這邊解釋也沒GOOGLE清楚
這就是這次案件的問題點-法理
1.
工會的版本是
罷工發動已經宣告4點開始
即使四點罷工, 不影響飛安, 所以沒問題
這是以"現實未發生因此合法"為訴求
理論上是成立的, 這點並不需要否認
2.
長榮那邊的見解是
原本工會提出的內容是4點以後報到的情況不需要值勤
也因此原本工會的版本不會有飛安問題
有問題的是工會為了保護會員而產生的新見解
無論是否有工作,四點一到就可以停止勤務, 因為工會只能用這招保人
如果四點可不需要提供勞務這點成立
同樣的飛行中的組員也可以不提供勞務
工會提出的見解是"具有飛安風險"的
也就是用"危險的概念"去否定這一個工會的命令
= =
這兩點在這個時間點 "都是沒問題的"
因為台灣尚未有先例可巡
這也是大家常舉例:護士如果不工作, 醫生如果不動手術等問題
真的罷工當然不可能這樣做
當然是不可能,因為這就跟恐嚇類似
所以工會法裡面對於這些機構有做出限制
而工會法裡面的法源是從哪邊來的, ...很抱歉我非法律科系出生, 我不清楚
但是, 舉個例子來說
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
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的法律有沒有大於工會法, 這個我也不清楚
但刑法的法律位階也大於幹部命令
工會的管理和命令就算不牴觸工會法, 也不能牴觸刑法
如果今天工會堅持這種理論
等於是承認空中值勤的人隨時都可發動罷工, 造成飛安問題
那工會的幹部就該死了, 竟然拿飛行中的旅客來威脅公司...
但我認為, 工會命令牴觸到刑法, 基本上應當無效
這邊工會也可以反咬
長榮如果覺得危險那應該是要停飛而不是繼續給人帶來危險
但是所以工會提出的觀點才會轉成, 個案由個案管理
不把飛安問題連結到命令上
這也是為什麼長榮打算用法理去處理, 其實工會順我這邊走也說得通
所以, 都有各自的道理
但是罷工投票到協商破局後, 到開始罷工中間的時間
一般法律上是否允許會員任意停止工作???
如果任意允許, 就代表每個會員都是不定時炸彈, 反正工會可以個案處理
那就真的是不爽不要做了
應該是雙方人馬上法院跟法官說看看, 這部分還跟工會法有點關係
法官可以很賊的支持工會, 並通過解釋把工會法的部分作填補
BUT....這個基本上也不會對工會有利就是了, 因為限制通常只會增加...
所以說
長榮提告下去
勝訴的情況, 勞權不會變更, 但勞工可能怕, 不敢搞工會
敗訴的情況, 只會提高未來罷工難度, 對勞權來說只有退步的分
只為了包庇會員
(-_-")
更何況討論到政治議題的時候, 假設, 我是說假設法官並不公正的前題下
藍綠兩黨各有民間企業等著被這工會修理, 為什麼要幫時代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