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鍵盤律師,大學跟研究所有幸在貓空大學念過一些勞動法,雖然看了這麼多天歹戲拖棚有很多話想說,也對工會律師的論述…,還是先回應這次工會FB的論述。
1. 同意書的法律定位
契約雙方當事人,當然是工會跟會員,會員交出三寶給工會保管,民法上屬於寄託契約(民法第589條以下),而受寄人(工會)應負保管責任,應無疑問。惟就雙方是否就寄託物之返還期限有約定?就目前所看到的消息,筆者以為應係約定至罷工行為終了後為合理,但並非表示寄託人僅得在期限屆滿後取回寄託物,而係依據民法第597條得隨時請求返還,此條文屬於強制規定而非任意規定,只要工會沒有依約定返還三寶,當然係違約行為。
另外,工會不返還護照可能違反護照條例第32條非法扣留護照,是刑事犯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成立誣告罪?
犯罪行為的基本,若依學界通說的三階段論,應檢視構成要件、阻卻違法事由、罪責是否符合。誣告罪定於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體系解釋上屬於國家法益,係為保護國家司法資源不被濫用。
重點來了,構成要件中要求行為人必須「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罰,換言之只要行為人並不是出於要讓人受刑事處罰的意思,便不符合本項構成要件。另最高法院也表明,誣告必須事實「完全出自虛構」才符合要件,如果係出於誤會或有合理懷疑者,並非當然得以誣告罪相繩。
工會若有幹部要對這些會員提出告訴,必須要證明會員去警察局報案是有要讓幹部受刑事處罰之故意,以及所述內容完全虛構,舉證責任非常沉重的。
3.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義務律師團指出外交部官員可能觸犯,但拆解構成要件後,仍有許多疑慮。
不實之事項,律師團應是指「護照遺失」的部分,因法律上遺失係指「非出於本人意願脫離持有範圍並喪失占有」,依據寄託契約寄託於工會處,應尚未脫離持有關係,非屬遺失之情形,惟在經請求返還卻拒絕返還的情況下,工會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會員應得主張遺失。
另,構成要件要求「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登記護照補發原因應對工會無直接影響,既無影響何言損害之有,當然不符構成要件。
小弟鍵盤法律見解如上,如有不充分或有疑慮,歡迎一起討論。
※ 引述《fasioaoi (lovecat)》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1741021699465655/posts/2445602089007609/
: 義務律師團來罷工棚輪值的第一天,謝謝林智群律師、許紹維律師的支持,林智群律師也
: 特別上臺和會員說明,長榮空服員當初都有簽署同意書將三證委由工會代為保管,若再以
: 遺失或去警察局報案等理由向外交部申辦重發護照,不僅當事人有誣告之疑慮,外交部公
: 務員也可能有登載不實的相關刑責。
: 本會也在此譴責長榮航空公司鼓勵空服員採取這種有法律疑慮的作法,並不負責任,若長
: 榮航空公司希望空服員儘速歸隊、返家,應儘速開啟正式協商,讓罷工和平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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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姐們醒醒吧!
: 這就是口口聲聲說要保護妳們的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