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de6510 (真情不必多說)》之銘言:
: 私帶飛機餐入境遭罰20萬 女「一句話反擊」成功撤銷罰單
: https://0rz.tw/7imXQ
: 中時新聞網
: 許立穎
: 2020年11月23日 週一 上午12:46 [GMT+8]·2 分鐘 (閱讀時間)
: 早在COVID-19(新冠肺炎)爆發前,非洲豬瘟就肆虐全球,我國為防範疫情擴散也制訂嚴
: 格進口限制及入境限制。一位陳姓女子去年4月時自香港入境台灣,誤將機上沒吃完的「
: 豬肉捲」帶下飛機遭罰20萬元。但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聲稱「相信航空公司不會提供
: 疫區食物給乘客」,竟成功讓法官撤銷罰單,守住荷包。
: 根據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民眾若私自攜帶非洲豬瘟疫區內豬肉製品,經查獲得裁處新臺幣
: 20萬元以上罰鍰,未當場繳納者,予以拒絕入境。根據判決,陳女去年自香港轉機返台,
: 被小港機場海關人員查緝到有攜帶未食用完的飛機餐「豬肉捲」入境,因未依法申報,認
: 定陳女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當場開罰20萬元。
: 陳女被裁罰20萬元後不服,決定提出行政訴願但被駁回,隨後又再度提出行政訴訟。經高
: 雄地院審理時,陳女表示,因為當時在機上肚子不餓,也沒仔細看飛機餐內容物是什麼,
: 但「相信空服員發的點心不可能是違禁物或不得攜帶入境的產品」才不疑有他帶下飛機,
: 後來經攔查才知道那是豬肉捲,並非故意攜帶豬肉製品入境。
: 儘管開罰的動檢局人員認為,當時在機場入境通關大廳等各個旅客會經過地方都設有「禁
: 止攜帶肉類食品入境」、「最高罰100萬元」等標語。但法官審理後認為陳女並非預謀犯
: 案,其搭乘的航空公司也公告過「台港線飛機餐豬肉非來自豬瘟疫區」,才讓陳女相信航
: 空公司不會提供疫區豬肉,又因捨不得浪費飛機餐,才將違規食品豬肉捲帶下飛機而受罰
: 。法官也認為開罰人員有裁量怠惰瑕疵,最後判定陳女勝訴,將撤銷這張罰單,陳女免罰
: 20萬元。
: [心得] 這個判決很有趣 因為相信飛機餐的豬肉非來自疫區 所以入境免罰
我實際去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本案判決書,
得知本案裁判字號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88號」,
裁判日期為109/10/30。
經仔細閱讀,發現不管是這篇新聞、還是自由時報11/21對本案的報導,
都沒抓到更大的重點:防檢局高雄分局據以開罰的函令違法。
自由時報的報導有貼在八卦板、AID為#1Vk7g0FE,原連結為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58181 。
對於prussian板友噓文的內容:
噓 prussian: 沒看過判決書光看新聞也可以講得頭頭是道,被記者牽著 11/23 18:08
→ prussian: 鼻子走才是素質堪慮吧。法官撤銷的理由是 1.香港非疫區11/23 18:08
→ prussian: 2.即使香港為疫區,裁罰亦不成比例。陳女認不認為是疫11/23 18:08
→ prussian: 區根本不是重點11/23 18:08
我大部分贊同,但是法官撤銷的理由之一「香港非疫區」,
其實是認定那道函令違法的證據、我下面會再說明。
這道判決書所記載的爭點有三個,概述如下:
A.農委會108/4/22農防字第1081481435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說
「未列於表一之國家(地區)屬於疫情不明或已發生疫病等國家(地區),
其檢疫物輸入依『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及其他檢疫法規中疫區
相關規定辦理。」
這裡所說的「其他疫區相關規定」是否包含防檢局107/12/18發布的裁罰基準?
B.防檢局108/4/08函令將香港列為近三年曾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
法院可否拒絕適用?
C.假如香港真的是疫區,罰那麼重是否違法?
答案分別是:
A.不包括,因為那個「裁罰基準」本身就違法。
1.系爭公告所依據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原文沒有說到開罰的事情,
所以依這個法條設定罰則,會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關於「明確性原則」的解釋。
2.承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45-1條已經有相關罰則了,
但是那個裁罰基準卻罰得更重,
不但違反母法授權範圍、而且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也就是說,不但系爭公告本身違法,那個裁罰基準也違法,
所以不算是系爭公告所說的「其他疫區相關規定」。
B.可以拒絕適用,因為那道「函令」對事實認定錯誤。
1.那道函令的性質是「作用性行政規則」、是認定事實的準則
目的是讓下級機關執行職務時得以簡化流程;
但是如果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某特定事實如何存在,
還是要依實際情況來適用法律。
2.承上,雖說香港是中國大陸行政區的一部份、且香港活豬有九成來自中國大陸,
但因疫區認定屬於事實問題,
且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在疫情通報上將香港和中國大陸分開,
加上OIE在108/5/13才通報香港在前一日發生非洲豬瘟疫情、
比案發時間108/4/22還晚,
所以防檢局只因香港有高風險而在107/12/14就將其列入疫區違反科學邏輯,
那道函令也因此名實不符、未反映實況,
法院因而拒絕適用。
C.罰那麼重是違法的。
1.本案屬於特殊個案、與裁罰基準所規定的典型違規情形不同,
而且最後檢驗結果為陰性。
2.承上,這些情形依法原本就是裁罰時可以審酌的,
但是直接罰20萬表示高雄分局根本沒有審酌那些事情,
所以有「裁量怠惰」的違法情事。
最後,也請參閱八卦板另一位板友的分析,AID為#1Vk8c0lX。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5929344.A.B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