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職裁判組解釋陳鏞基與張志豪相撞之妨礙跑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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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關於獅象戰2局下,獅隊三壘手陳鏞基與象隊跑者張志豪相撞撞況中華職棒
聯盟裁判組立刻依據棒球規則7.06解釋當時妨礙跑壘之判決,表示相撞當下三壘審邱景彥
已宣告為妨礙跑壘;同時依據規則補述4.09(B)「野手處理擊出球,漏接後與跑壘員碰觸
之認定」,確認當時跑者張志豪與三壘手陳鏞基相撞,並非妨礙守備,應為妨礙跑壘。
棒球規則
7.06當發生妨礙跑壘時,裁判員應宣告或做出妨礙跑壘之手勢。
A.對於被妨礙之跑壘員,採取防守行為或擊跑員來觸一壘前受到妨礙,形成比賽停止球,
壘上之各跑壘員,應當進至由裁判員確定如無受妨礙時可能到達之壘。受妨礙之跑壘員至
少應給予妨礙發生時所佔有之次一個壘,如因跑壘員被妨礙跑壘而獲得進一個壘,則其前
位跑壘員亦因而安全推進至次壘。
規則補述4.09〔野手處理擊出球,漏接後與跑壘員碰觸之認定〕
(B)內野手落球後,野手繼續但需移位,才可及之情況下(意指該球落於處理野手較遠之處
),跑壘員碰觸守備野手,時則不判定妨礙守備,反之可判定妨礙跑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