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usokiller (士官長)》之銘言:
: 現在今年有三種合約給他簽
: 一種固定薪水三十萬/月
: 一種28萬/月 打十支全壘打給30萬績效獎金
: (這種薪水一定要低於純月薪 老闆不是白癡平白給你加薪)
: 第三種25萬/月 打到十二支全壘打給80萬好了
看到你這篇不噓不行了,
這跟你前面講的績效制又不一樣,這是領固定薪+績效獎金,
有人喜歡穩定有人喜歡挑戰,選一選三只要簽好約雙方合意就沒問題。
感覺上不是對人事薪資制度很熟悉就來大放厥詞,
這跟是不是棒球白癡無關,是整個邏輯就不對。
你要每月調薪也行,不過是把每年為週期改為每月,但執行細節呢?
不是喊一個空泛概念來說明這樣是好制度,實績在哪?
請問是年簽月調?月簽月調?
那球團就要把每個人每月調動的標準定出來,就是把每年的績效指標量化到每個月。
而既然每月調動的風險高,通常報酬也要相對的高,
這樣的情況下球員同意(非被動的被告知),兩造合意下去執行大家都沒意見。
不過台灣的球團與球員是不對等地位,這有很大的問題。
而如果這樣可行,照理說其他行業也能一體適用,
那你怎麼不身先士卒跟你老闆提,把你的美好經驗跟大家分享?
所以你是勞方?不敢想像...
難道你是偉大的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