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鄧桂芬/台北報導】
2014.08.14 09:35 am
前La New熊隊投手張誌家判刑四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前La New熊隊投手張誌家被控投兩場放水球,不過高院調查認為,其中一次證據不足,另
一場他蓄意弄傷投球手指,並在「雨刷」蔡政宜質問時回稱「我已盡力放水,但對手也在
放水,不然再做一場來抵」,顯見他當時內心有壓力及掙扎,卻仍消極配合打假球,涉犯
詐欺未遂罪。
一審認定張誌家於二○○八年七月十三日投放水球,賽後和集團成員回旅館拿五十萬元分
紅。不過高院調查,只有一名集團成員指述張誌家有拿錢,但又稱是聽別人說的,還忘記
張到底拿多少分紅。高院二審認為不能僅就集團成員單一指述,就認定張投放水球吃紅。
高院指出,雨刷集團二○○八年間接觸張誌家,帶張及其他球員喝花酒。蔡告知張,先發
投手配合打假球成功的話,投一場可拿一百萬元。張因急需用錢,陸續向蔡借了二百卅萬
元,但對於配合打假球一事只說「再看看」。
全案爆發後,張誌家從未認罪,他稱在賽前將投球的右手手指弄傷,並且故意在球場內不
停搓手、擺臭臉,讓不知情的教練發現傷勢、將他換下,可見他從未想要配合雨刷集團。
蔡政宜也說,他請張不用急著還二百卅萬元借款,可投一場放水球抵債,但張不積極配合
也不還錢,「所有球員中我最生氣他。」
【2014/08/1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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